山东涉外法治典型案例① | 省委外办、省司法厅出台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 着力提升山东“国际范”
来源: 山东省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5-09-16 作者:佚名
一
基本情况
202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作出“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高地”“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上勇争先”的重要指示要求。山东省高水平开放暨高质量招商引资大会和省政府工作报告对构建高水平开放新格局、为外籍人员来鲁实施便利化政策等也都提出了要求。规范的公共场所外语标识对于提升我省对外开放水平、树立良好国际形象以及服务保障大型国际活动、优化我省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我省近年来对外交流互动的规模和频率大幅上升,但公共场所外语标识仍然存在设置不规范、内容不准确、服务措施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部署,省委外办(省政府外办,以下称省政府外办)会同省司法厅经过认真调研论证,深入实地考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出台《山东省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
实践结果
《规定》列入了2024年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中拟完成的省政府规章项目。为做好起草工作,省政府外办成立领导小组和起草专班,制定工作方案,广泛查阅资料,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规定》初稿。省司法厅提前介入起草工作,会同省政府外办对初稿进行全面修改,并按照立法程序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充分论证咨询。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广泛查阅资料,先后通过书面和座谈会形式,充分听取了有关省直部门、各市外办、翻译机构以及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二是深入实地调研。先后赴潍坊、烟台、滨州、青岛及广州、深圳、海口等省内外地区,实地考察公共场所外语标识使用和管理情况,听取外事、文旅等部门以及公共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的意见建议。三是广泛征求意见。通过调查问卷方式收集在鲁外籍人士意见建议,书面征求了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省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及外办和司法局、有关基层立法联系点、翻译公司的意见,并在省政府外办、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同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四是积极组织会签。根据征求意见和调研情况,多次修改形成草案会签稿,送省委编办等25个省直部门和单位会签。省政府外办根据会签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规定(草案送审稿)》,经省司法厅审查后形成《规定(草案)》,于2024年12月30日经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1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4号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采取“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形式,注重解决具体问题,不分章节,共20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各方责任。《规定》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经营者、管理者的责任,促进各方形成合力:一是规定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工作遵循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二是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规定了政府对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外事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责任。三是明确公共场所使用外语标识的,由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对外语标识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修复。
(二)关于外语标识的内容和译写要求。针对目前我省公共场所外语标识存在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译写不规范等问题,《规定》作出相应规定:一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明确公共场所标识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外国文字应当与规范汉字表达相同的含义,并且规范汉字应当居于显著位置。二是对外语标识的内容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公共场所外语标识应当符合合法性、必要性、规范性、服务性和文明性的要求,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内容。三是明确外语标识译写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要求,规定外语标识的译写应符合有关规范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鼓励聘请语言翻译专业服务机构提供译写服务。
(三)关于服务保障。公共场所外语标识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专业性,一旦出现错误,不仅无法达到设置初衷,反而有损地区形象,影响营商环境。为此,《规定》明确了具体服务保障举措,提高社会重视程度和规范意识,加强译写质量保障。一是突出外事部门的服务职能,由外事部门向社会提供译写规范和标准、规范译写参考,并可以设立专家委员会提供译写咨询、指导等服务。二是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外语标识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咨询、指引、查询、纠错等服务水平。三是促进社会各界参与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工作,要求外事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宣传工作,鼓励具有相应外语专业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公共场所外语标识使用、监督管理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关于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对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一是规定外事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日常监测,并根据日常监测情况,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规定使用外语标识的行为提出整改建议,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移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二是规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公共场所使用外语标识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给予相应处理。三是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对公共场所使用外语标识的情况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投诉举报,提出意见建议。
三
典型意义
一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开展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立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行动,也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提升我省对外开放水平的有力举措,对于营造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高山东吸引力和美誉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推动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法治化的有力保障。《规定》立足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规范管理这一“小切口”,坚持问题导向,从工作原则、职责划分、内容规范、译写要求、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分别作出规定,力求务实管用,推动精细化治理,着力破解我省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工作无法可依现状,从而加大对国际人才和资源的吸引力,打造开放、包容、友好的国际化营商环境,充分体现“小快灵”立法的特色和实效。
三是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的生动实践。《规定》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寓服务于管理之中。突出了外事部门向社会提供译写规范和标准等服务职责;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咨询、指引、查询、纠错等服务水平;并鼓励和引导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促进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范化,彰显政府服务能力和水平。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361/202506/677b290e-79b0-4237-9a00-8817e5adec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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