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涉外法治典型案例⑨ | 威海经开区检察院、威海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依法办理重大跨境开设赌场案
来源: 山东省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5-09-16 作者:佚名
一
基本情况
2010年以来,洪某(外国籍)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各种球类赛事招揽人员在赌博网站上进行赌博活动。为逃避本国监管,洪某将赌博网站服务器架设在别国境内,雇佣张某(外国籍)、裴某在我国山东省青烟威等地开设“某赌博网站网络工作室”,招募50余名人员运营、管理赌博网站,通过使用翻墙软件和某通讯软件为赌博网站提供后台管理、信息核对、赔率调整等服务,招揽外国籍赌客进行网络赌博,裴某提供名下多个银行账户用于接收境外赌资流入及在中国境内的流转。2021年,银行发现裴某账户交易异常后,将犯罪线索移送威海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后威海经开发区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经查截至2021年6月5日,该网站2000多名外国籍会员充值共计折合人民币31亿余元,网站盈利折合人民币7亿余元。截至2023年7月,本案批准逮捕共计26人,提起公诉51人,其中追捕、追诉32人,法院全部作出有罪判决,随案移交涉案赃款合计人民币近2亿元被依法予以没收。
二
实践结果
(一)严格适用法律,确定案件管辖。因本案系我省首例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针对外国人开设网络赌场的案件,并未组织我国公民参与赌博,公安机关认为管辖权存在争议,遂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就管辖问题给予指导。因本案涉案人数多,赌资数额特别巨大,检察机关召开检察官联席会对案情进行分析,同步做好向上级院的请示汇报。最终经多方研判,在上级检察机关指导下,认为本案犯罪行为涉及多国领域,服务器及参赌人员均在境外,但是管理人员及管理行为均在我国领域。根据《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该案负责赌博网站信息核对、赔率调整、赌资流转等服务的管理者均在我国,扰乱了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我国具有管辖权。根据2010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第四条: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犯罪地”包括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赌博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等。本案中,管理者所在地在威海经开区,因此威海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具有管辖权。
(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形成打击合力。案件立案后,检察机关受邀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确保从源头上筑牢证据体系,形成打击合力。一是鉴于赌博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检察机关建议及时采取远程勘验方式提取、固定涉案赌博网站相关数据,包括能够证实涉案赌博网站接受投注的网站页面、各被告人提供客服咨询及赔率调整等运营管理服务的管理者登录页面、赌客信息系统、参赌人员数量、电子账户接受赌资等电子数据,查清网站涉赌总存款及沉淀资金数额,并依法认定涉案网站是利用信息网络组织赌博并接受投注的赌博网站。二是鉴于涉案人员众多,建议围绕资金流、信息流精准梳理赌博网站组织架构、层级,查清赌博网站的运营模式及成员分工,后公安机关成功锁定了其余40余名同案犯的身份。三是督促做好涉案赌资追赃工作,建议公安机关及时查清涉案多个银行账户的资金来源和去向,及时进行查封、冻结。后威海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在主犯未察觉案发时及时进行了处理,冻结的账户资金共计1.5亿余元已查明均为涉案赌资,均依法进行了追缴。
(三)准确案件定性,实行分层处理。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张某(外国籍)、裴某等51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发展会员、支付结算等各种帮助,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本案中洪某(外国籍)等人利用互联网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洪某(外国籍)雇佣的张某(外国籍)、裴某及二人招募的多名被告人均未参与实施建立赌博网站的犯罪行为,但在明知洪某(外国籍)实施开设网络赌场犯罪的情况下,为赌博网站的运营提供客服管理、赔率调整、赌资转移、支付结算等帮助,并收取高额回报,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
张某(外国籍)、裴某直接听命于洪某(外国籍),负责建立工作室、招募网站服务人员,其中裴某还提供多个银行账户交由张某(外国籍)用于赌博网站资金的转移与支付、发放网站员工收入及分成,二人分别获取了1000余万元、数百万元的非法收益,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移诉的其他49名成员系明知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服务或帮助的下游共犯,在非法收益方面虽也有区分,但明显不同于张某(外国籍)、裴某二人,认定为从犯。
经检察机关多次释法说理,同时积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引导部分涉案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积极退赃,争取从轻减轻处理,最终51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随案移交作案工具和冻结的银行账户赃款及孳息2亿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
典型意义
一是准确适用法律规则,填补类案空白。本案系山东省首例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针对外国人开设网络赌场的案件。办案中,检察机关精准定义了涵盖管辖权认定、电子证据效力认定及跨境资金性质判定的完整裁判规则体系,此案的成功办理为跨境网络犯罪司法实践提供了创新样本。
二是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彰显司法主权。跨境犯罪常利用国家间的法律差异逃避制裁。此案的成功办理有效斩断了跨境赌博资金非法外流渠道,遏制了境外赌博产业向我国蔓延的趋势,为维护数字经济时代国家主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三是提升公众法治意识,优化法治环境。此案的成功办理有力打击了跨境网络犯罪的嚣张气焰,向国际社会展示了我国坚决维护法治环境的决心,增强了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同时,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公众自觉抵制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361/202506/ed7d2207-c411-4e43-be7c-b16955750d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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