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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二手物品未告知商品瑕疵,法院:退货退款!

来源: 江西政法网 发布时间:2025-09-29 作者:佚名

  二手商品因价格低廉、交易便捷深受大家喜爱,在二手平台交易物品的过程中,如果卖方未告知商品的瑕疵,消费者能否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近日,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王某退还原告洪某购机款3801元并支付快递费及检测费,同时洪某应退还王某案涉手机及相关产品。

  2025年1月24日,洪某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在被告王某处(王某以黄某的名义注册的账号)下单购买了一部华为手机(含充电器、数据线、手机壳、耳机各一个),成交价3801元。该商品在二手平台的销售信息显示:“出自用华为某型号99新无磕碰无划痕极品成色!正品国行纯原装,无拆无修无暗病,有任何问题不要钱白送!几乎没有任何使用痕迹,屏幕完美没有老化……”

  3天后,洪某收到手机,试机后认为该手机可能换过屏幕并向王某求证,王某称没有换过。故洪某于2025年2月9日前往华为授权服务中心对案涉手机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设备状态“磕碰”,产品故障“3096-显示屏幕线缺陷”。

  2025年2月11日,洪某又将涉案商品邮寄至该二手平台的验货中心。验货报告显示:异常检测项5,验货结论为“外壳外观:印渍轻微,拆修:屏幕(多选)更换屏幕外玻璃,拆修:机身后壳部分组件更换”。

  2025年2月14日,洪某通过该二手交易平台对涉案商品发起了投诉,因王某拒绝处理该投诉,二手平台客服介入处理。2天后,二手平台客服判定洪某的投诉成立,客服处理说明载明“根据《交易行为类投诉规则》第3.7.14条,本次投诉证据充足,情况属实,卖家存在违规行为,已扣20分,同时下架卖家所有商品并禁止7天内发布”。

  洪某与王某就退货退款事宜协商不成诉至全南法院,洪某要求黄某、王某返还购机款、寄送第三方验货检测的来回快递费及检测等费用共计392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用黄某身份证号注册闲鱼用户并实际收取了洪某支付的价款,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已实际履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本案系二手商品交易纠纷,二手商品的瑕疵属于影响洪某是否购买的重要因素之一。在网络交易中,由于时空差异,洪某无法现场确认涉案商品的实际情况,王某在出售时应如实告知洪某二手商品的瑕疵情况,以便于洪某决定是否购买。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交易前王某向洪某表示涉案商品“99新”“无磕碰无划痕”“无拆无修无暗病”“屏幕完美没有老化”,在洪某收到涉案商品发现屏幕异常时,王某仍表示“无拆无修”。现洪某已举证证明在王某处购买的涉案商品存在“外壳外观:印渍轻微,拆修:屏幕(多选)更换屏幕外玻璃,拆修:机身后壳部分组件更换”等与二手平台上商品信息描述不一致的情况,王某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存在违约情形,故法院对洪某主张王某返还购机款3801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聊天记录中双方已约定顺丰到付费用先由洪某支付,收货后王某将该运费退给原告;其次,因王某向洪某交付的涉案商品存在不符合商品信息的情形,故产生的检测费、运费,由违约方即王某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由王某退还洪某购机款3801元并支付快递费检测费39元,同时洪某应退还王某案涉手机及相关产品。

  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二手物品在线交易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同时,其引发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凸显。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二手物品买卖消费案例,对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均具有警示意义。

  对于平台而言,网络交易存在信息不对称、信任机制薄弱等问题,易出现虚假描述、恶意退货等现象。平台应完善信用评估体系,细化验货标准,明确责任划分,对风险账户及时预警或封控,以降低交易“信用风险”。

  对于经营者而言,诚信是经营之本,应客观真实描述商品,通过图文、视频等方式全面展示。职业卖家应向合规化转型,确保信息真实合法,提升商品质量与服务水平。

  对于消费者而言,需避免“捡漏”心理与“非理性消费”,应打破信息差,提前了解交易物品的特性、学习掌握一定的鉴别知识,交易中应仔细核对商品细节,保存聊天记录与开箱视频,以便维权。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5/0925/20250925667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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