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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来源: 海南政法网 发布时间:2025-09-16 作者:佚名

  

  近日,澄迈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案情简介

  2020年,澄迈法院审理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告马某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马某明知需履行返还李某甲、李某乙148.5万元的义务,但拒不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向马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采取系列执行措施,其仍逃避执行义务。

  后经查明,马某在被列为被执行人期间,仍使用其女友的微信账号、个人银行卡以及其儿子的身份信息、个人银行卡,隐藏、转移50万元的现金财产等资产,先后用于投资、购买1辆名牌越野车等高消费,且在法院向其发出《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后“失联”。

  因马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2年,澄迈法院向公安机关移交马某相关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审查后对马某立案侦查。2024年1月19日,被告人马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判决结果

  澄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案件的事实、证据、量刑情节、辩护人的意见进行合议后,以被告人马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将扣押在案的越野车进行依法处置,抵扣其应承担的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义务,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中,被告人马某在明知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其义务的前提下,仍心存侥幸、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逃避执行的行为触碰了法律的高压线。任何挑战法律权威、逃避执行的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hnzhengfa.gov.cn/news/fazhihainan/show-649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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