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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法定代表人有风险 小心“馅饼”变“陷阱”

来源: 北京政法网 发布时间:2025-09-16 作者:佚名

  

  近年来,很多人贪图“挂名费”的小利,轻信“挂名免责”的承诺,成为某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然而,“挂名”法定代表人不仅扰乱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还隐藏着重大法律风险,极有可能因公司出现债务纠纷、违法行为而“被迫”担责。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王女士与李先生相识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李先生提出借用王女士的身份挂名注册一家公司,王女士同意了。公司于2010年注册登记,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王女士,股东为李先生(持股比例80%,实缴出资40万元)、王女士(持股比例20%,实缴出资10万元)。

  王女士称其没有在公司上过班,没有参加过股东会,也没有收到过分红。经营期间,公司曾因变更注册地址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王女士去签过字,但李先生声称只是让自己挂个名,因此当时没想着要求变更登记。

  后王女士与李先生分手,双方未就公司“挂名”事宜进行协商。现因公司涉诉无法偿还欠款,法院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女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公司及王女士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王女士认为自己仅为挂名,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应再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故诉至法院,请求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登记事项。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变更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应先由公司决定。本案中,王女士虽主张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是公司的意思表示,但王女士并未提交相关文件或其他证据证明其已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或无寻求公司内部救济之可能。

  其次,王女士并非被冒名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对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项是知晓的,且其陈述曾作为法定代表人配合办理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登记手续,但始终未通过内部程序对上述身份登记事项提出过异议或进行变更。

  最后,法定代表人工商信息具有公示效力,现公司并未选举出新的法定代表人,如涤除王女士上述身份登记事项,将导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缺位,有可能损害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且不利于后续事宜的解决。综上,王女士主张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登记事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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