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胡学高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09 作者: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1】283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胡学高
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
胡学高:
你经本机关行政许可准予律师执业,颁发专职律师执业证书,执业证号为18019311039100000 。经长沙市司法局调查核实,因发生《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情形,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收回、注销你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律师执业证书上缴本机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者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