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公众对《安徽省政府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09 作者:
为了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提高《安徽省政府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的立法质量,现将《安徽省政府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1年7月6日至8月5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信函,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30031),或者电邮至sftlfych@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安徽省政府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2.《安徽省政府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条文及依据对照表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7月5日
附件1
关于《安徽省政府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0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政府督查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是政府督查工作长期实践的系统总结,是优化行政监督体制、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立法成果,对于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推进《条例》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政府督查工作,有必要制定出台《安徽省政府督查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省政府办公厅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深入调查研究我省政府督查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起草了《实施办法(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承办后,认真组织讨论修改,形成了《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二、主要内容的说明
《实施办法》既遵循《条例》规定,又立足本省实际,突出了地方特色,固化了经验做法。
一是拓展了督查内容。在《条例》明确的4个方面督查内容基础上,把上级和本级党委重要部署安排落实情况,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和行政首长指令、上级人民政府督查机构交办的督查内容,以及上级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议定事项、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等纳入督查,突出对党委政府工作重点、决策部署落实堵点、企业群众反映痛点的跟踪督办。
二是细化了程序方式。总结固化我省政府督查工作经验做法,督查前,开展政府督查工作的政府部门和督查组,应提前将督查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督查机构备案;督查中,应加大“督帮一体”“边督边办”力度,进一步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帮助基层解决需要跨地区、跨部门协调的困难和问题;督查后,应持续跟踪督办问题整改。增加通过政策落实及基层联系点开展动态监测等方式,提倡联合督查,推动减负增效。
三是实化了作风纪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督查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控制督查规模、范围、频次和时限。不得以政府督查取代部门日常监督检查,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不得随意冠以督查名义。政府督查工作涉及和产生的有关文字、视频、音频等资料,应按规定整理存档。
四是强化了工作保障。针对基层反映最强烈的机构和人员问题,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政府督查机构建设的职责。要求理顺管理体制,配备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将政府督查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建立完善政府效能绩效考核制度,做到“督考一体”。
五是明确了努力方向。针对我省政府督查工作的短板弱项和基层的意见建议,提出加强政府督查信息化建设,配备工作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探索政府督查工作持证上岗办法,保障督查工作正常开展。同时,建立政府督查基层联系点,建立政府督查工作专业人员库,完善政府督查机构列席政府重要会议活动机制,推动政府督查工作提质提效。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