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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6 | 出借银行卡、手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来源: 山东省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4-07-09 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

  青岛西海岸新区的李某某于2022年12月16日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账违法资金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仍将自己名下一张银行卡、银行卡密码和手机提供给他人进行资金结算和转账,转账资金总计资金57万余元,涉案诈骗资金13万余元,非法获利300元。在法院审理阶段,李某某退出违法所得300元。

  【调查处理】

  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资金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刑事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条之规定,依法对其社区矫正,实施缓刑考验。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

  【典型意义】

  日常生活中,不少人对于“帮信罪”存在认识误区,自认为他们只是出借、出售银行卡,又没有亲自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不至于承担严重后果。行为人出借出售的银行卡往往被用于向全国各地不特定的被害人实施诈骗,其涉案地区广、涉案人数多、涉案资金大,给公安机关的案件侦破和损失挽回带来极大的困难。

  “实名不实人”的手机卡、银行卡、支付账户等很可能被用于开展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如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成为犯罪分子攫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和媒介,不仅涉案金额巨大,还往往难以追查,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钱袋子”,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其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

  李某某因法律意识淡薄,贪图蝇头小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他人、为上线收购银行卡用于接收、转移电信诈骗资金,致使自己陷入犯罪的深渊。要加强对“帮信罪”危害性的宣传,公民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深刻认识非法买卖银行卡的严重危害和法律后果,切莫为不法分子犯罪行为提供作案工具,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最终害人害己。

  

  (选送单位:青岛市司法局)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171/202407/e472825a-0319-4ddd-8633-c70a223c4f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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