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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伙伴对簿公堂 法庭庭长调解到位 “东家”要付“掌柜”115万元

来源: 湖北长安网 发布时间:2024-07-02 作者:佚名

  近日,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漳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企合同纠纷案,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将于3个月内向原告履行支付115万元的义务。

  原告为湖北一运营商业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被告为湖北一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

  前不久,运营公司向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房地产公司向其支付招商策划及咨询服务费174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6.6万元及合同违约金50万元。漳河法庭受理后开庭审理此案,并在庭前庭中庭后进行调解。

  法庭查明,2022年12月1日,房地产公司(甲方)与运营公司(乙方)签订商业运营委托管理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委托运营公司为其位于荆门城区一楼盘已建和未建的商业街区(不含住宅底商)提供商业运营管理服务,房地产公司向运营公司支付运营管理费,即筹开期产生的开办费和开业后产生的商业运营管理费。此外,双方约定委托期限为13年多。

  合同签订后,运营公司积极履行、推进合同约定的筹开期工作,并在履行合同的1年左右时间里垫付高额费用,但却未收到房地产公司支付的任何一笔开办费用或单独按月支付的招商策划和咨询服务费。而且,该项目某地块多次停工,一直未能正常复工,导致主体工程仍未通过竣工验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招商交付条件,严重影响运营公司后续工作正常开展。截至2023年9月,房地产公司已产生招商策划和咨询服务费174万元。

  法庭庭长余雄进一步了解得知,房地产公司与运营公司是多年合作伙伴,此前在其他项目合作多年,有着较好的合作关系和基础,之所以此次房地产公司未能如约履行支付义务,是受房地产市场波动及公司内部等原因影响所致,并不是有意不支付运营公司相关费用。

  对此,余雄本着从企业角度考量,设身处地为房地产公司相关负责人释法明理,指出于情于理房地产公司都应支付约定支付的费用,运营公司筹开期工作也是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且垫付不少资金;于法更是如此,此官司一旦审判,在证据面前,房地产公司败诉概率很大,届时不仅要支付理应由其支付的费用,还要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金及合同违约金,甚至还要承担败诉所应承担的诉讼费。

  余雄一番分析过后,房地产公司方也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希望余雄能调解此案,由此将损失降至最低。此外,房地产公司表示只愿承担30万元的支付费用。

  为此,余雄从中斡旋,又找到运营公司,指出大家都是多年合作伙伴,低头不见抬头见,指不定将来还有合作机会,不如各退一步,通过调解的方式把此事解决。运营公司方为此事也是焦头烂额,被余雄的工作态度所打动,表示可以接受调解,但绝不接受对方只出30万元的费用。余雄经过反复沟通,最终促成当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前些天,在余雄的见证下,当事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即当事双方签订的商业运营委托管理合同于该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解除;房地产公司承诺在3个月内支付运营公司招商策划及咨询服务费115万元等。

  至此,一起牵涉两家企业的合同纠纷案在庭审中得以调解到位。届时,若房地产公司未按时履约,运营公司可依据调解协议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稿件来源:荆门晚报


原文链接:http://www.hbcaw.gov.cn/syzl/59055.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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