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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十年突受处分 算不算侵犯名誉权?

来源: 吉林省长安网 发布时间:2024-06-25 作者:佚名

  赵某原系某银行分行客户经理,于2010年4月12日离职。2022年8月,赵某在申请聘任其他银行岗位时,被告知在其离职后的第十年某银行分行给予他记过处分,赵某认为某银行分行无权对已离职的他作处分,其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故起诉至前郭县人民法院,要求某银行分行撤销处分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被受处分是由于其工作期间,在某授信项目放款审核环节,授信项目完备性存在瑕疵、授信前提条件未完全落实即发放授信。其作为授信项目贷款发放环节客户经理,为直接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某银行分行内部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给予赵某记过处分。在作出处理决定后,报送至吉林省银保监局。

法院认为,某银行分行对赵某作出的记过处分决定及报送监管部门的行为,系单位内部管理行为,某银行分行不存在过错,且赵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内部处分被某银行分行传播至外部,致其社会评价受到损害,亦未能提供某银行分行实施了侮辱、诽谤及其他行为毁损其名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故对赵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矛盾焦点在于赵某是在离职后被某银行分行作了处分决定。事实上,某银行分行是对赵某工作期间的行为作出了处分决定,系属于单位内部管理的行为,并不是产生于平等主体之间,而是产生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同时此行为赵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内部处分被某银行分行传播至外部,致其社会评价受到损害,亦未能提供某银行分行实施了侮辱、诽谤及其他行为毁损其名誉,所以法院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原文链接:http://www.jlpeace.gov.cn/jlscaw/dfdt/202406/e5c6f249486847cd8efb2b7bab69329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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