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1 | 曲阜市未成年人探望权纠纷调解案
来源: 山东省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4-06-18 作者:佚名
曲阜市未成年人探望权纠纷调解案
关键词:民法典 探望权 纠纷
【案情简介】
曲阜市息陬镇某村村民董某某(女)与孔某某(男)曾经是夫妻,育有一女,后双方离婚,女儿跟随父亲孔某某生活,母亲董某某定期探望。自2023年1月起,孔某某拒绝让董某某探望女儿,董某某多次与孔某某及其家属沟通无果,已经两个月未见女儿,遂于2023年3月10日到息陬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其与孔某某之间的探望权纠纷。
【调查与处理】
息陬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申请后,第一时间向董某某、孔某某及其所在村居了解情况。经调查了解,董某某与孔某某已经离婚两年,孔某某现已再婚,继续在村居住,一直在外务工,休假时才回家,女儿平时由母亲和现任妻子照顾。董某某离婚后一直未再婚,在市里某小区居住,每周六去孔某某家中接女儿回自己家,周日再送回孔某某家中。2023年1月初,董某某去孔某某家接女儿时,遭到孔某某母亲和现任妻子阻拦,并表示以后拒绝董某某探望女儿,双方还发生了口角。调解员进一步询问孔某某及其家属拒绝董某某探望的原因,孔某某称,董某某探望过于频繁,已经打扰其现在的生活,且董某某经常跟女儿说其现任妻子坏话,挑拨关系,与现任妻子也多次发生口角,导致孔某某现任妻子也经常与孔某某争吵,孔某某不想她给自己和女儿现在的安定生活带来不良影响,所以拒绝董某某探望。
了解基本情况后,调解员与双方进行深入沟通,先是与董某某沟通,告知其依法享有对女儿的探望权,并劝解董某某,离婚后应该与孔某某保持距离,不应打扰其现在生活,引起孔某某现在的家庭矛盾,让女儿整天处在这样的环境下,对孩子的成长是非常不好的。董某某听后解释说自己也是爱女心切,总希望后妈能完全像自己一样对待她,所以经常对她有意见,难免跟女儿发发牢骚,她保证只要以后能继续探望女儿,自己绝不再打扰孔某某生活,也不会再跟女儿讲述这些“大人的事情”。与董某某沟通后,调解员又与孔某某沟通,首先向孔某某转述了董某某做出的解释与承诺,打消其顾虑,然后向其宣讲了《民法典》相关规定,告知他:双方虽已离婚,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及由此而带来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董某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行使探望权符合法律规定,应该配合。再者,董某某毕竟是孩子的亲生妈妈,孩子的成长需要她,如果老是这样闹,受伤最大的是孩子,所以为了孩子,也不能这样处理问题。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说和细心释法,孔某某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明白了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是法定的,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父母对子女的这种权利。最终孔某某同意董某某探望女儿,也承诺今后一定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积极协助董某某定期探望女儿,确保对方的探望权不受侵犯。
最后,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探望协议:1、孔某某同意每两周让董某某探望一次,探望在周末进行,每次探望时间不超过24小时,孔某某及其妻子和母亲应积极协助;2、董某某保证绝不干涉孔某某现在的家庭生活。
至此,双方矛盾解决。
【法律分析】
结合案情具体分析离婚后亲属行使探望权的相关问题。本纠纷涉及的即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母亲探望其女儿被拒绝的问题。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是否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力?答案是肯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由此可见,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但由于离婚事实的存在,父母不能一起共同抚养子女,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只能由父母其中的一方直接抚养。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父母的权利是平等的。父母离婚后,子女随父方或母方共同生活,只是父母对子女抚养形式的变化,并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让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调解探望权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应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工作,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本纠纷中,孔某某作为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拒绝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董某某探望女儿的做法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探望权的规定,侵犯了董某某的合法探望权,董某某有权要求孔某某协助其探望女儿,否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孔某某也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实践中,不乏一些父或母以不希望对方打扰自己现在的生活为由或将子女作为离婚或者争得更多财产的筹码,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该案例集中体现了此类案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民法典》第1086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探望权是离异配偶对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也是单亲子女获得亲情关爱的重要方式。同时,探望权又与财产权、人格权等其他民事权利不同,其看似是离异配偶一方的权利,但其直接关乎子女的健康成长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是融合了国法与人情、法理与情理的复合体。离异双方应正视双方矛盾、不转移矛盾、不扩大矛盾,在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成长需要的基础上协商探望权有关事宜,制定一份探望时间合理、方式妥当的协议,并相互配合、合理有效地行使探望权,避免造成孩子成长过程中父母关爱的缺位和家庭教育的缺失,更不应让探望权沦为双方表达愤怒和不满的工具,让孩子成为家庭冲突的牺牲品。
在该案中,调解员以《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从保护未成年人成长出发,以化解家庭矛盾为突破口,从根源出发,说理明心,以案释法,鼓励双方放下隔阂和芥蒂,以子女权益最大化为考量,积极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最终化解矛盾,促成双方达成探望协议。同时,此案的处理结果中明确了具体的探望方式和探望时间,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在周末采用看望式方式来探望,最终实现探望权,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本案涉及的纠纷及处理方式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同时,调解员在调解矛盾过程中,积极主动地开展“以案释法”工作,通过案例传达其中相关的法律条文及其背后的意义,从而帮助群众理解法律规定、树立法治思维、形成法治理念,努力把纠纷调解的工作过程变成普及法治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的过程,实现了普法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双提升,对推动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选送单位:济宁市司法局)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171/202406/f5ee71e0-2755-4a4c-b464-b99e982fe7f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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