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2 | 霍某不服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案
来源: 山东省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4-06-18 作者:佚名
霍某不服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行政复议 道路安全法
【案情简介】
申请人:霍某。
被申请人: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2月26日,申请人霍某驾驶小型轿车在直行左转共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县一交叉路口时,此时交通信号灯显示绿灯,申请人驾驶该机动车左转进入逆向车道,行驶数秒后左转驶入路边小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案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给予申请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3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其认为该处交通信号灯设置于自己家门口不合理,致其违章,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章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亦认可其存在违章行为,本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
本案中,从被申请人提交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出,该交通路口车流量和人员流动大,且大型车辆居多,申请人逆向行驶行为潜在危害性较大。即使该路口交通信号灯设置不合理,其也不应通过实施违章行为而选择距家较近的行驶路线,因为法律不允许以非法手段来保障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以设置在其家门口的交通信号灯不合理为由,申请撤销行政处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由于这一路口近年来交通行政复议案件较多,引起了复议机关的注意,按照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原则,针对信号灯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的问题,复议机关联合交通运输部门、交警大队经实地走访调查,认为申请人家门口的交通信号灯的设置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申请人及附近居民从此处回家要么要绕道很远,要么冒险违章,这对申请人及附近居民日常出入造成很大不便。复议机关针对该问题,向被申请人制发了《行政复议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尽快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该路口的交通信号灯或有碍该交通信号灯设置的交通设施等进行妥善处置,以解决该处交通参与人因误解交通信号灯而导致交通违章频发的问题。被申请人也积极回应,联合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等相关单位,对该路口进行了实地考察,征求合理化意见,委托有资质公司对该路口重新进行设计和规划,积极向县政府申请专项改造资金,对该路口的信号灯进行了优化完善。复议机关在电话回访时,将制发《复议意见书》及被申请人整改反馈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已经从根本上解决自己及附近居民出入不便的问题,对复议机关的处理十分满意。
【典型意义】
复议机关在审查每个复议案件时要突破就事论事、就案办案的习惯做法,更要注重把握群众在法律诉求背后的实际利益诉求,重视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尤其是针对同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同类行政行为提出的复议申请,要善于归纳分析,提炼同类案件中的共性因素,在解决个案的同时,对被复议行政行为背后隐藏的行政执法机关存在的问题一并解决,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中,一方面,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让申请人接受一定的行政处罚,使其认识到自己逆行行为的危险性、违法性,减少或避免其再次出现类似违章行为。另一方面,复议机关针对交通信号灯设置不合理问题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从根源上为申请人以及附近居民解决出入不便的问题,彰显了“复议为民”的理念,实现了倒逼行政机关以案促改,规范执法的效果。
(选送单位:济宁市司法局)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171/202406/54604fd1-4f95-4cb8-8304-6862e8b283b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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