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打造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 山东省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4-05-16 作者:佚名
一是做实前端预防,控制失信增量。坚持立审执一体化,在立案阶段向当事人发出履行义务告知书1.8万余份,释明自动履行红利和失信惩戒后果。实行判后督促履行机制,履行期限届满前后发出《自动履行提示书》《自动履行催告书》1.2万余份,引导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实行失信预告知制度,对于拟纳入失信名单的企业,根据履行态度、履行能力,分级设置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可暂不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帮助暂时陷入困境的被执行企业造血再生。二是加强协同联动,及时修复到位。淄博市法院联合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修复,对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法院执行完毕的企业,以及经审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无纳入期限或长期沉寂在终本库中的企业,共计600余家,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建立失信企业动态监管和退出机制,对破产重整或进入破产程序的,以及被撤销、注销或者被法院宣告破产的49家企业,依法决定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移送“执转破”。三是善用信用承诺,促企依约履行。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暂无还款能力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引导帮助企业制定履行方案、作出还款承诺,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为309家企业删除失信信息。对主动自觉履行完毕的企业,出具《自动履行证明》。2023年以来,共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900余份。严厉惩戒虚假承诺的被执行人,对采取信用修复措施后故意不履行承诺义务的企业,除继续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外,持续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充分发挥失信惩戒倒逼作用。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171/202403/b7a8b459-ca6b-47de-88ab-9c650656d8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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