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探索社矫检察监督新路径 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来源: 江西政法网 发布时间:2024-05-16 作者:佚名
联合会商会现场(图/受访单位提供) 变更到上犹县接受社区矫正后,王强(化名)服从管理、积极改造。5月6日,他被解除社区矫正。 此前,王强因醉驾被判处缓刑,但其工作地、孩子上学地与社区矫正执行地不是同一个地方。无奈之下,他只得两地之间来回跑:“刚开始我觉得没什么,无非是两头多跑一下。然而,时间一长,出现了很多问题。”为此,王强申请变更社矫执行地,但未被批准,身心俱疲的他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赣州市司法局启动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专项行动,在全市范围内排查出类似案件38件。如今,这场关于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行动还在持续。 获刑 王强,1992年出生,离异,育有一子,户籍地为赣州市崇义县,但长期在赣州市上犹县从事汽修工作。 “虽然户籍在崇义县,但是我已经在上犹县工作生活了8年,孩子也跟着我在这里上学。我在上犹县有固定的工作、住所和收入,为什么不同意我的社区矫正地由崇义县变更至上犹县呢?”今年3月,见到上门调查走访的检察官,王强说出了心中的疑惑。 今年2月,王强因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查获。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同时确定他的户籍地崇义县为社区矫正执行地。 判决生效后,王强按时在崇义县办理社区矫正入矫手续。由于工作地和社区矫正执行地不在同一个地方,王强向崇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即每周一至周五带孩子前往上犹县,周六周日带孩子返回崇义县。 “刚开始我觉得没什么,无非是两头多跑一下。然而,时间一长,出现了很多问题。”王强说。 原来,王强在他堂姐夫开的汽修厂上班,工资按出勤天数计算,一天200元。厂里只有3个人,王强是技术工,也是主力。离异后儿子没人带,无论到哪儿他都要把儿子带上。周末是修车的高峰期,作为主力技术工的他不在岗,致使汽修厂流失了不少客户。 困扰 “周六周日都上不了班,要损失400元,我和儿子来回的路费也要200元,算下来一个月要损失2000多元,而且儿子参加不了学校的很多活动。”王强介绍。 为让自己更好地工作,让儿子更好地接受教育,王强带着堂姐夫出具的监管人保证书等材料来到崇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申请变更社矫执行地。经审查相关材料并实地察看,崇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向上犹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发出《社区矫正对象变更执行地征求意见函》,并提供证明材料。因王强在上犹辖区内无直系亲属、未提供协助监管保证人,上犹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拒绝接收。 无奈之下,他只能继续在两地之间奔波。 王强的诉求合情,是否合法?是否能解决他面临的难题?如何使社区矫正工作更好地开展、达到更好的效果?带着这些问题,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崇义县、上犹县检察机关开展了一系列调查工作。 监督 通过走访和调查,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廖艳军认为,王强在上犹县有固定住处、固定生活来源,其堂姐和堂姐夫愿意担任其接受社矫期间的担保人,符合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犹县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接收。 “他的缓刑考验期就三个月,现在已经过去了一个多月,而且崇义县与上犹县相隔不远,坚持一下很快就过去了。没有必要大费周章启动检察监督程序吧?”在检察官联席会上,有人这样表示。 “哪怕是能少跑一天,我都会很开心。”王强曾对廖艳军说。 “办!”廖艳军下定决心。 为把案件办实办好,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导上犹县人民检察院召开简易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对是否为王强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进行论证。大家一致认为,王强申请变更社矫执行地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变更。 联治 3月27日,上犹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监督上犹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作出同意接收王强在上犹县接受社区矫正的决定。次日,上犹县社区矫正管理局重新作出同意接收王强变更社矫执行地至上犹县的意见。 3月29日,王强到上犹县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我在办理王强这起案件的时候就想,肯定还有其他社区矫正对象面临这样的问题。”廖艳军说。 为此,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做好个案监督的同时,积极探索“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社会治理”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新路径,联合赣州市司法局启动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专项行动,在全市范围内排查出类似案件38件,并逐一走访调查核实,以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变更到上犹县接受社区矫正后,王强服从管理、积极改造。5月6日,他被解除社区矫正。“谢谢检察院帮我变更社矫执行地,为我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方便。以后我一定遵纪守法、踏实工作。”王强说。 5月7日,王强带着一面写着“检察为民暖人心高效办案护民生”字样的锦旗走进了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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