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3〕50号 关于同意吴璇等15人担任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批复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3-12-05 作者:佚名
各有关单位:
吴璇等15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7〕35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吴璇等15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姓 名 工作单位
1.吴 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未成年犯管教所
2.谢继尧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司法局
3.尼牙孜·牙合甫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司法局
4.武天军 特克斯县司法局
5.赛力克江·塔力木 特克斯县公安局
6.宋哈尔·艾山巴依 特克斯县司法局
7.玛依努尔·托依勒拜 特克斯县司法局
8.张 明 特克斯县医疗保障局
9.马 玲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局
10.付新娟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局
11.袁浩哲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局
12.吴晓宏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局
13.曹培龙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局
14.娜热库孜·奴尔居马 国家税务总局特克斯县税务局
15.麦麦提艾力·麦麦提敏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11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312/94a5faf9d0a4480da1af5822201a42a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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