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德令哈市尕海镇努尔村村规民约
来源: 青海司法行政网 发布时间:2023-11-11 作者:佚名
编者按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村(社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是引导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是健全和创新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重要载体。2022年,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守法普法协调小组、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开展了全省优秀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征集评选活动,评选出优秀村规民约(居民公约)11篇,现分期进行展播,供全省广大村、社区学习借鉴。
海西州德令哈市尕海镇努尔村简介
海西州德令哈市尕海镇努尔村地处尕海镇以东,北与蓄集乡接壤,南与卜浪沟相邻,西与柯鲁柯镇为界,距市区30公里。全村现有人口99户296人,村党支部有党员53名。村域有草场120万亩,其中耕地1.8万亩,林业用地5.12万亩,禁牧区24.6万亩,草畜平衡区4.1万亩,畜牧业为当地主导产业和村民主要经济收入来源。
海西州德令哈市尕海镇努尔村村规民约
为加强基层组织管理,推进乡村振兴工作,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制定本村村规民约。
第一章社会治安管理
第一条 破坏民族团结、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员,直接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党员不允许参与宗教、封建迷信等活动,否则按照党内规定处理。
第二条 搞破坏民族团结的人员,直接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条 参与黄、赌、毒活动,制售或运输违禁品(刀、枪、炸药等)的人员,直接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条 参与敲诈、勒索、绑架、盗窃等活动的人员,直接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条 参与打架斗殴、醉酒滋事、聚众闹事的人员,直接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条 参与黑恶组织,牟取暴利,欺压村民的人员,直接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条 窝藏罪犯的,帮助犯罪分子藏赃销赃的人员,直接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八条 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不能自行解决的,须通过村干部解决,并按照矛盾调解的工作要求进行调解,矛盾双方不能斗殴、破坏对方财产,否则直接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九条 发现参与非法活动的人员、违法乱纪的线索,并有一定的证据,要及时向村“两委”或镇党委、镇政府举报;没有证据或不清楚具体情况,不许乱举报。要对举报人信息保密,泄露举报人信息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条 违反本村规民约社会治安管理条款的,停止相关政策支持,待解除相应处罚后,恢复相关政策享受。
第二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十一条 造谣传谣,搬弄是非,诽谤他人,转播不当言论和信息的,根据情节程度,停止相应的政策享受。
第十二条破坏或盗窃水利、供电、通信、交通等公共设施,损坏国家或集体财产的,直接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牧户应承担各承包草场范围内公共设施的管护责任,设施如有异常应及时向村“两委”报告,村“两委”应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牧户应及时缴纳水费等费用,拒不缴纳相应费用的,根据情节程度,停止相应的政策享受。
第十五条 牧户应保持居住区和责任区域的清洁,各类垃圾自觉投入指定的垃圾箱,死畜在指定地点无害化处理,避免污染环境、传染疾病。乱堆乱倒垃圾,拒不整改的,根据情节程度,停止相应的政策享受。
第十六条 牧户应保持居住区和责任区域的整洁;乱写乱画、乱贴乱挂,私搭乱建,拒不整改的,根据情节程度,停止相应的政策享受。
第十七条 阻挠执法部门依法执法的,不实事求是回答问题、反映情况的,包庇、隐瞒或扭曲实情的,根据情节程度,停止相应的政策享受。
第十八条 政策性贷款失信的,按照该属银行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公共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禁止户外私接供电设备,牧区用火完毕必须完全熄灭火源后再离开,严守草原防火规定;因失火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失火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条 汛期远离山沟、水渠、河道、山崖等区域,避免洪水、泥石流、塌方等自然灾害;旱期落实蓄水、节水等抗旱措施;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牲畜疫情和草原病虫害要提早防控,积极配合畜牧部门落实防疫防害工作,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自觉遵守交规,饮酒不开车,开车慢行驶,交通肇事的,按照交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发现重点区域(如矿区、居民区、水源地等)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村“两委”, 村“两委”及时沟通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整治,确保牧区安全。
第二十四条 人畜应远离狼、熊、野牛等野生动物的活动区域,避免造成人畜伤亡,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条款赔付,未参加保险的自行承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谨防电信诈骗,不给陌生人转款,转款需核实确认,不相信网络上的“无抵押”贷款,否则损失自行承担。遭受电信诈骗要及时报警。
第四章 生态环境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限牧、禁牧规定的,破坏农田、损毁农作物的,私自开垦草原、破坏草原的,私自砍伐树木、破坏林木的,按照农牧、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及刑事犯罪的,直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私自扑杀、盗猎、买卖野生保护动物的,直接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自觉维护居住区域和责任区域的环境卫生,柴草杂物不外堆,畜禽入圈不乱跑,厕所粪坑不朝外;垃圾投入垃圾箱,废水不出大门外,房前屋后勤打扫。居住区和责任片区有“脏乱差”情况,拒不整改的,根据情节程度,停止相应的政策享受。
第五章 村风民风管理
第二十九条搞封建迷信,得病不就医,延误就诊救治,造成人员伤亡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喜事丧事不大操大办,不铺张浪费,破除陈规和旧俗,鼓励从简节约。
第三十一条各牧户应加强个人和家庭成员的言行和道德素质修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崇尚科学、团结友爱、平等互利、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勤劳致富,反对歪风邪气,争创优秀个人和家庭。
第三十二条各类组织(如:团支部、妇联、矛盾调解小组、安保小组、牧民合作社等)要服从党支部的领导,勇于和违法违纪的团伙和个人作斗争,维护牧区安定,争创先进文明村庄。
第六章 婚姻家庭管理
第三十三条包办婚姻,阻挠自由恋爱,批评教育无效的,根据情节程度,停止相应的政策享受。
第三十四条未到适婚年龄结婚的,重婚的,按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不赡养父母老人,不抚养子女,重男轻女,批评教育无效的,移交司法机构处理,根据情节程度,停止相应的政策享受。
第三十六条实施家庭暴力,批评教育无效的,移交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根据情节程度,停止相应的政策享受。
第七章 学习教育管理
第三十七条不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移交司法机构处理,根据情节程度,停止相应的政策享受。
第三十八条不配合畜牧生产技术普及推广,批评教育无效的,停止一切技术支持,根据情节程度,停止相应的政策享受。
第三十九条不配合思想政治学习,不配合文化教育,不配合政策宣贯,批评教育无效的,根据情节程度,停止相应的政策享受。
第八章 发展建设管理
第四十条阻挠公共设施建设(水利、供电、道路、通信、卫生、文教等),或索要高额补偿,经调解或批评教育无效的,移交司法机构处理,根据情节程度,停止相应的政策享受。
第四十一条 阻挠或影响村集体经济建设,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移交司法机构处理,根据情节程度,停止相应的政策享受。
第四十二条一切建设活动、用地等事项(如:盖房、建棚圈、草地耕作等),必须报村“两委”,未经审批,私自建设或用地,按照农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侵吞、倒卖、盗窃、破坏村集体财物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根据情节程度,停止相应的政策享受。
第四十四条损坏村集体财物的,照价赔偿;拒不赔偿的,根据情节程度,停止相应的政策享受。
第四十五条侵占公共牧道、集体土地,批评教育无效拒不整改的,移交司法机构处理,根据情节程度,停止相应的政策享受。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村“两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开展政策宣贯、学习培训、议事决策等活动。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村规民约,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停止相应的政策享受项目。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家长)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村规民约相关条款的党员,除按照本《细则》对应条款处理外,并按照党内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本村规民约可补充内容或修改内容,经村民大会审议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本村规民约自2022年4月18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sfxzyw/sfxzyw/202311/t20231108_111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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