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来源: 青海司法行政网 发布时间:2023-08-27 作者:佚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pfxc/flcs/202308/t20230825_108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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