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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优秀执法案例】东莞市应急管理局移送崔某飞等未经许可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构成危险作业罪案

来源: 青海司法行政网 发布时间:2023-06-10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0日,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专职安全员在安全检查时,发现某工业园内一间铁皮搭建的简易房间内疑似储存大量的危险化学品。专职安全员将情况汇报给了凤岗镇应急管理分局,应急管理分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发现面积约25平方米的简易铁皮房内储存有固强粘合剂46桶、树脂92桶等,产品包装上均有易燃品标志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码。经鉴定,储存物均系危险化学品。该铁皮房距离最近的四层厂房不足1.5米,四层厂房内工作时间约有200人上班,距离某员工宿舍距离不足25米,距离另一座三层厂房不足20米,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经查,现场负责人崔某某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在勘查过程中发现了案件主犯崔某飞。2022年1月14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随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2年8月15日,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崔某某为从犯,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2022年8月16日,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崔某飞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8月26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崔某飞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严重危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应急管理部门积极运用行刑衔接手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了此类具有现实危险性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法律震慑力和影响力。本案中,执法人员充分运用应急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的联合执法机制,协同公安机关迅速控制了涉案现场和涉案人员,通过抽样鉴定、现场勘查、询问调查等方式及时固定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的高度危险作业活动和存在现实危险严重情形的关键证据,为公安机关后续刑事侦查、检察院起诉及法院判决提供了有力支撑。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pfxc/yasf/202306/t20230609_1052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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