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的刑法罪名: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来源: 青海司法行政网 发布时间:2023-02-18 作者:佚名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pfxc/flcs/202302/t20230217_100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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