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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纪实

来源: 贵州省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2-07-13 作者:佚名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但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迅速上升,出现了低龄化、团伙化、犯罪类型多样化等特点,给社会治安带来很大的压力,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已经成为当前维护社会和谐发展和长期稳定应解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两周年以来,遵义市各级社区矫正机构严格保护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隐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采取个别化教育矫治措施,积极探索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矫治新思路、新方法,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掌灯护航。

  

  分类管理,注重隐私保护。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坚持分类管理和个别化矫正,同时对未成年人的矫正,坚持与成年人分别进行。如: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的时候,会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谈话、教育单独进行等等。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单独存放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档案,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信息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教育为主,注重心理疏导。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采取有益于未成年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以教育感化为主,开展谈心谈话式心理辅导,重点关注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动态,消除其心理障碍,提高其明辨是非和保护自我的能力,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

  开展帮扶,注重用心用情。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就学复学工作,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意愿的社区矫正对象,协调相关部门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就业指导和帮助。如:陈某是赤水市司法局在册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今年初,陈某在司法所进行思想汇报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得知其有去贵阳继续求学的愿望,隧将该情况上报赤水市司法局,司法局对陈某继续就学的想法非常支持。今年3月经报名录取,陈某前往位于贵阳市的某技术学院就学。可在入学后一段时间,校方得知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后,不同意其继续就读,欲将陈某劝退并通知其父亲将其接走。陈某面对这种突如其来的退学通知一时难以接受,情绪接近崩溃,面对即将失去的学习机会,陈某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寻求帮助。司法所在得知相关情况后立即上报赤水市司法局,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一方面立即向陈某学校和当地司法局取得联系积极了解相关情况;另一方面紧急组织相关人员商讨解决办法。3月28日,赤水市司法局相关领导前往该学院与院领导磋商陈某继续就学事宜。学院领导认为,陈某隐瞒了自己的犯罪前科,未如实向学校进行说明,学院也怕陈某影响同学的正常学习和生活,不同意陈某继续就学。赤水市司法局通过多次耐心的沟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社区矫正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保障和支持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接受教育的条款逐一列举并进行解读,经过反复磋商协调,终于使得学校同意陈某继续就读。同时,校方承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保护陈某的隐私,使其正常就学,最终圆满解决了陈某继续就学的难题。

  规范管理,强化监护责任。将监护人吸收为矫正小组的成员。督促监护人履行监管、抚养、管教职责。对监护人怠于履行或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社区矫正机构予以督促教育或通知有关部门依法做出处理。

  

  自《社区矫正法》施行两周年以来,遵义市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的司法所始终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方针,主动探索思考,创新工作机制,矫正、教育、帮扶并重,坚持法、理、情相融,帮助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健康、阳光顺利融入社会,未出现脱漏管问题,取得了较好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成效。


原文链接:http://sft.guizhou.gov.cn/xwzx_97/sxdt/202207/t20220708_754349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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