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来源: 山东省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5-09-29 作者:佚名
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调整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省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和工作实际,省司法厅对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进行了调整。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本通知公布的单位、部门(见附件)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各部门应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严格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和集体审议决定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确保文件合法有效。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落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四、各部门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省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SDP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标全称;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编号(见附件)和登记流水号,登记流水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每个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机关代号与登记流水号连续,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居中连接。不得随意增减登记流水号位数。
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变化,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未经确定并公布的部门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鲁司〔2019〕45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山东省司法厅
2025年9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163/202509/a521a558-b7c9-434c-a7a5-4f5e232018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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