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司法救助纾急解困职能作用 有效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最高检农业农村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来源: 广东政法网 发布时间:2025-09-29 作者:佚名
党的二十大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部紧密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联合开展司法救助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专项活动,加大对农村地区因案件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力度,取得显著成效。
近日,最高检、农业农村部联合公开发布8件司法救助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厅、农业农村部法规司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此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主要基于什么背景和考虑?
答: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进入检察环节、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因案致困农村地区当事人高质效开展司法救助,是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深度融入乡村振兴战略的政治责任和法治担当。
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指出,当前,我国农业再获丰收,农村和谐稳定,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此次最高检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司法救助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典型案例,主要是通过集中展示司法救助专项活动典型案例的形式,反映检察机关与农业农村部门主动融入党中央乡村振兴战略,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对农村地区因案致困当事人做到“应救尽救”“应救即救”,有效助力乡村全面振兴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各级检察机关与农业农村部门深入推进司法救助专项活动,持续加强协作配合,为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贡献更多力量。
问:此次公布的司法救助典型案例,主要有哪些突出特点?
答:典型案例中的救助对象均是2023年司法救助专项活动明确要求应予以重点关注、及时予以救助的农村地区因案致困当事人,主要涉及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的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以及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等农村地区特殊群体。如阿某曼、图某提等22人国家司法救助案中,有15人系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郭某田、郭某、郭某能国家司法救助案中,被救助人郭某田系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李某满、吕某金、张某玲国家司法救助案中,被救助人李某满系农村地区残疾未成年人。
检察机关与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健全司法救助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平台,围绕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作帮扶等,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有效强化救助协作,高质效推进救助帮扶工作,共同防范化解因案返贫致贫风险。如李某满、吕某金、张某玲国家司法救助案,检察机关与农业农村部门依托其与多个部门共同建立的司法救助帮扶衔接机制,紧密协作开展跟踪帮扶、指定监护人、办理困境儿童补贴、语言康复训练、家居服务等工作。盛某国家司法救助案,检察机关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的工作对接,共同研究制定多元救助综合帮扶方案,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被救助人家庭纳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进行重点帮扶,落实医疗、困难残疾补贴、重度护理补贴等帮扶政策,紧密跟进关注盛某家庭生活变化情况。
检察机关在发放司法救助金、解决被救助人家庭“燃眉之急”的同时,结合被救助人实际困难,联合农业农村部门衔接推进社会救助帮扶工作,有针对性开展产业帮扶、技能培训、法律援助等多元化综合救助工作,实现从“输血”式救助到“造血式”救助的转变。如徐某福、刘某山等15人国家司法救助案,农业农村部门针对被救助人系樱桃种植农户,因失火案造成樱桃种植大棚被毁的实际情况,组织农业技术专家为被救助人樱桃种植进行现场指导,民政部门按规定发放临时生活补助,某银行为被救助家庭开通惠农低息贷款“绿色通道”,某保险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受灾农户半价办理大棚保险,强化被救助人增产增收保障。
问:请问检察机关在司法救助工作中,是如何具体推进落实“综合帮扶”,实现“一次救助,长期关怀”?
答:国家司法救助的主要方式是发放司法救助金,重点是解决司法过程中发现的、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因案件原因导致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具有鲜明的“救急解困”和辅助性特点,其不能替代“托底线、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在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实践中,对于实施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长远生活困难的被救助人,检察机关一方面要坚持救助帮扶与“志智双扶”相结合,充分调动被救助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引导和帮助被救助人结合自身特点依靠自身努力,比如提高劳动技能、增加种植收入等,缓解生活困难;另一方面,对于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被救助人,检察机关要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及时予以社会救助,切实开展综合帮扶工作,做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衔接,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一是强化精准评估,“一案一策”制定救助方案。检察机关会同农业农村以及民政、教育、妇联、残联等部门,对被救助家庭的实际困难、致困原因、劳动能力、技能特长、现实需求等进行全方位评估,量身定制“个性化”救助方案,确保帮扶措施精准对焦。
二是强化内部联动,凝聚综合履职合力。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大力推动下,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司法救助工作,充分调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未成年人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办案部门的力量,主动挖掘司法救助线索,并将司法救助与打击犯罪、追赃挽损、支持起诉等检察职能紧密结合,积极推进检察综合履职、融合履职,依法切实保障被救助人权益。
三是强化多方协作,推动实现良性互动。检察机关积极将司法救助更好融入社会救助格局,主动加强与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主动对接妇联、残联、工会、律协等群团组织以及乡镇、村组、社区、医院等相关单位,形成多方参与、合力攻坚的局面,以多元救助帮扶共同筑牢社会底线安全网。在司法救助专项活动中,各地检察机关与农业农村部门积极会商,共同建立健全司法救助助推乡村全面振兴工作平台,持续完善司法救助线索与社会救助线索双向移送、救助帮扶措施及效果双向反馈等机制。
四是强化联合回访,动态评估调整帮扶措施。检察机关联合农业农村等部门常态化开展救助回访,了解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帮扶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被救助人家庭生活改善情况,并根据回访情况动态调整帮扶措施,切实改善被救助人生活处境。如郭某田、郭某、郭某能国家司法救助案,检察机关与农业农村部门在联合开展救助回访中,发现被救助人郭某田的住房被泥石流损毁,随即协调有关部门快速发放应急救灾修复资金,保障了被救助人家庭居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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