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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滞留境外!3名涉诈集团骨干成员被押解回国

来源: 江西政法网 发布时间:2025-09-29 作者:佚名

  当前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

  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赣州全市公安机关对涉诈人员

  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近日

  赣州警方远赴千里、连续作战

  成功抓获3名涉诈在逃人员

  

  案例回顾

  据了解

  谢某峰、林某伟、叶某雄

  3人长期非法滞留境外从事

  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且均为涉诈集团骨干成员

  期间还多次诱骗人员

  前往境外参与电信网络诈骗

  

  警方多次通过

  政策感召、亲情感化等方式

  敦促3人回国投案

  然而3人为逃避法律制裁

  以各种理由拒绝回国

  一意孤行的选择滞留境外

  近日

  警方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

  最终成功将

  谢某峰、林某伟、叶某雄等3人

  抓获并押解回国

  

  目前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方在此正告

  非法滞留境外人员

  认清形势、珍惜机会

  回国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希望滞留境外人员家属

  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

  劝告其尽快回国返乡

  同时,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

  不要轻易相信境外高职高薪诱惑

  避免误入歧途!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5/0924/20250924667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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