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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法院:依法支持医保基金追偿权,守护人民群众“保命钱”

来源: 湖南长安网 发布时间:2025-09-29 作者:佚名

  湖南长安网讯(通讯员 李方 王球 侯丛芳)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保命钱”和“看病钱”,基金安全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日,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首例桂阳县医疗保障局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追回先行垫付的医保基金,为维护公共利益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被告欧阳某某驾驶小型客车,在经过某路口时,与原告刘某发生刮撞,造成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欧阳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欧阳某某的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事故发生后,刘某被诊断为脑挫裂伤所致器质性精神障碍及继发性抑郁状态,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59012.45元。诉讼前,某保险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52000元,欧阳某某垫付26863.09元,桂阳县医疗保障局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刘某报销了医疗费用14537.92元。

  审理中,为了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失,法院将案件情况依法通知桂阳县医疗保障局,桂阳县医疗保障局了解后,主动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判决结果】

  桂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欧阳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被告欧阳某某为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某保险公司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98000元,原告超过交强险的损失为461012.45元,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

  经查明,刘某在此期间的医疗费274444.2元包括刘某自付259906.28元和医保基金报销14537.92元,而本案中刘某只向被告主张其自费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应由侵权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刘某已由医保报销的医疗费属于因本案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范围,不应由基本医疗保险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已垫付的部分,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桂阳县医疗保障局申请加入本案审理,并要求责任人直接向桂阳县医疗保障局支付医保垫付的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法院遂依法判决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合计465611.44元,并支付第三人桂阳县医疗保障局先行垫付的医疗费14537.92元。

  案件判决后,保险公司将医保基金费用按期汇入了医保局账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被侵权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由于无力承担巨额的医疗费或不清楚费用负担的法律责任,会通过医保基金来支付医疗费。但社会医疗保险事关公共利益,侵权人和被侵权人都不能从中获取额外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在审判实践中,处理该类案件应当明确两个原则:一是被侵权人对医保和侵权人的赔偿不能兼得;二是侵权人不能因被侵权人享有医保而减轻赔偿责任。侵权人造成被侵权人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保障局先行向被侵权人支付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后,向侵权人进行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在本案中,被侵权人因第三人侵权发生的医疗费中,有部分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先行垫付,而该由医保报销的医疗费属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范围,依据法律规定不应由基本医疗保险承担。在被侵权人取得医保统筹基金已经支付的医药费后,在案件中只主张其自费部分,对医保报销部分不予主张,则该笔本不应该由医疗保障局承担的医疗费损害了公共利益。医疗保障局有权对相关费用责令进行追偿。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主动与医疗保障局沟通案件情况,医疗保障局了解案情后主动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避免了医疗保障局另案再行追偿,降低了司法成本,一并解决纠纷,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943/62/153184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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