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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区律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5-09-16 作者:佚名

  

  各市律师系列职改办,区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做好2025年度全区律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5〕115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在广西区内各律师事务所执业,并与所在律师事务所已经建立一年以上劳动(人事)关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的执业律师。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任后从事律师执业的,可直接申报副高以下(含副高)职称。

  二、申报材料

  申报人应提前准备以下材料,通过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如实填写、上传材料,材料原则上应提供原件扫描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并负责。

  (一)符合学历、资历条件的证明材料(提供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

  (二)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申报人应在申报前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http://ptce.gx12333.net/完成规定的2025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律师继续教育的情况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近五年的年度考核情况直接核查,不需提供证明材料);

  (三)符合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的证明材料(提供取得下一级职称或近5年以来每年办理的案件,包括目录清单及案件证明材料);

  (四)符合业绩成果条件的证明材料;

  (五)符合论文、著作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以下特殊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

  1.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

  2.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证明材料。

  3.其他特殊情形,应根据评委会要求提供相关辅助材料。

  三、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愿申报

  1.符合律师职称评审条件且有意愿申报职称的律师,应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申报,三、四级律师职称评审向各市司法局申报,一、二级律师职称评审向自治区司法厅申报。

  2.申报人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的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3.律师取得其他系列职称的,应在从事律师执业满一年后及时转评。转评提供的能力条件、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应与所申报的律师职称相符。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可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

  (二)单位审核推荐

  1.申报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审核申报材料,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

  2.各律师事务所应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原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

  3.各律师事务所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对变更情况补充公示。公示和补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各律师事务所应按规定组织审议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对申报高级律师职称(一级、二级律师,下同)的人员,应在出具推荐意见前组织面试答辩,并在面试答辩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推荐。面试答辩专家达不到有关规定的,可外请专家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面试答辩推荐。

  (三)主管部门审核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权限对律师事务所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四)职改部门审核

  各级职改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各级职改部门要加强对无职称申报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无职称申报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

  经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明确补充材料时限要求。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四、评审要求

  (一)评审时间安排

  1.高级律师职称评审进度及时间安排:

  (1)2025年7月—8月31日,为律师个人准备材料和单位审核推荐阶段;

  (2)2025年9月1日—9月15日,为各市律师系列职改办审核、呈报阶段;

  (3)2025年9月15日—10月中旬,高级律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阶段;

  (4)2025年10月中旬—11月底,报自治区职改办审核确认阶段。

  2.中、初级律师职称评审时间由各市律师系列职改办按照本市职改办的统一部署合理安排,原则上应在年内完成,与高级律师职称评审时间有效衔接。

  (二)评审组织要求

  1.落实集体评议制度。律师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应严格落实评委集体评议制度,结合律师系列及申报人员的特点,研究确定统一的评审标准及评议原则。

  2.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律师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开展评审工作。对于全区性职称政策文件解释等应报自治区职改办同意。律师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评审条件,降低评审要求。实际工作中,对重大评审政策把握不准的,律师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应按管理权限,与同级人社职改部门研究确定。

  3.注重把握评审质量。律师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以评审质量为核心,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评审通过标准,不片面追求通过率。

  (三)评审结果的报送及审批

  1.评审结束后,各律师系列职改办要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评审结果报各市职改办(中初级)或自治区职改办(高级)确认。

  2.及时报送职称电子证书数据。各律师系列职改办应当于评审结果确认文件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报送职称电子证书数据。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登录网址:https://my.gxrczc.com/Login

  技术客服电话:0771-5507957

  律师工作处联系人:陈锦胜,电话: 0771-5827557  

                   陈  昊,电话:0771-5853987

  地址:南宁市星湖路北二里1号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

  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2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2025年6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sft.gxzf.gov.cn/zwgk/tzgg/t212417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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