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遴选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培训合作机构的公告
来源: 广东省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5-09-16 作者:佚名
为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培养高素质、专业化、国际化的调解人才队伍,根据相关工作部署,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现面向社会公开遴选一批具备资质的组织或机构,承担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培训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目的
通过公开遴选,择优确定一批在师资力量、课程研发、教学管理等方面具有突出优势的培训机构,共同构建符合国际标准、凸显大湾区特色的调解员培训体系,为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申报者提供合理培训指引,为大湾区建设输送合格的调解专业人才。
二、申报对象
在广东省内依法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调解员培训相关资质和经验的组织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社会培训机构等。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资格: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运营状况良好。
2.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3.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
(二)专业能力:
1.师资力量雄厚:拥有稳定的、高水平的专兼职讲师团队。核心讲师应包含资深调解专家、法律学者、退休法官、律师以及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企业法务、行业专家等。其中,熟悉普通法系及跨境争议解决的讲师应占一定比例。
2.课程体系完善:具备独立研发和设计调解员培训课程的能力。课程内容应涵盖调解理论与原则、调解流程与技巧、心理学与沟通艺术、法律知识(特别是内地与港澳民商事实体法及程序法基础)、跨境争议解决、职业道德与准则等核心模块。
3.培训经验丰富:具有承办过法律、调解、仲裁等相关领域专业培训项目的成功经验,并提供过往培训的案例、学员评价等证明材料。
4.教学资源充足:拥有固定的培训场地、必要的教学设施(如可进行模拟调解的教室)和现代化的教学手段(线上教学平台等)。
(三)大湾区特色:
1.承诺其培训课程的设计将紧密结合粤港澳大湾区的政策法规、经济文化和纠纷解决实践需求。
2.鼓励与港澳地区的大学、法律或调解组织有合作关系的机构申报,共同开发及授课者优先考虑。
四、遴选程序
遴选工作按照发布公告、机构申报、资格初审、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的程序进行。
1.申报:符合条件的机构需按本公告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初审:调解中心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初步审核。
3.评审:调解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机构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要求机构进行现场陈述和答辩)。
4.公示: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入选机构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5.发布:对公示无异议的机构,正式确认为合作培训机构,纳入调解中心培训合作机构名录。
五、申报材料
申报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培训合作机构申报书;
2.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近三年财务状况报告或审计报告(如有);
4.师资团队名单及核心讲师简历、资质证明;
5.过往相关培训项目成功案例介绍及证明材料;
6.培训场地及设施情况说明(可附照片);
7.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培训合作机构承诺书;
8.其他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辅助材料(如与港澳机构合作协议等)。
六、报名时间及方式
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25年9月26日18:00止(以收到纸质材料时间为准)。
2.报名方式:请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五份)密封后邮寄或送至指定地址,同时将全部申报材料电子版(PDF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
材料邮寄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51号
电子邮箱:ssdwqtj@163.com
联系人:杨家惠
联系电话:020-86351069
七、其他事项
1.申报机构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参选资格。
2.本次遴选不收取任何费用。
3.组织遴选仅代表调解中心认可入选机构培训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并不代表调解中心组织学员参训。
4.调解中心将对申报材料予以保密,材料恕不退还。
5.本次遴选的最终解释权归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调解中心。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培训合作机构申报书(模板).doc
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调解中心
2025年9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zwgk/tzgg/content/post_4772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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