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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依法治省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四川省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5-09-16 作者:佚名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依法治市(州)办,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全面依法治省研究基地建设,提升法治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能力,省委依法治省办制定了《四川省全面依法治省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组织申报和贯彻实施。

  

  中共四川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7月14日

  

  四川省全面依法治省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全面依法治省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建设,提升全省法治建设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能力,规范研究基地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基地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务实开展法治四川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务问题研究,充分发挥研究基地优势作用,为四川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支持。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三条  省委依法治省办统筹部署研究基地建设发展,负责研究制定研究基地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决定研究基地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对研究基地进行日常监督、业务指导和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以及其他研究基地建设相关事宜。

  第四条  研究基地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学理阐释和实践研究;

  (二)发挥法治四川建设“智库”作用,开展法治四川建设重大理论及前沿问题研究,提出推进全面依法治省有关对策建议;

  (三)参与全面依法治省有关规划、意见、方案的调研、起草和论证;

  (四)承接全面依法治省有关课题研究,参与项目论证、成果评审和转化运用;

  (五)参与推进法治领域重大改革研究,承担有关改革试点工作;

  (六)立足法治四川建设工作实际,开展法治创新实践探索;

  (七)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其他相关研究。

  第三章  设立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研究基地分为理论研究基地和实践研究基地。

   第六条  理论研究基地主要依托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申报设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设有专门负责法治建设理论(实务)研究工作的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研究基地有效运行;

  (二)拥有相对稳定的高水平专业研究团队,团队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可专兼职结合,其中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中青年学术骨干不少于5人,兼职不超过3人;

  (三)有参与省部级以上法治研究课题的经验,具有承担法治建设重大课题研究的能力;

  (四)研究团队没有学术不端行为记录,近三年没有无理由到期不予结项或延期结项的承接课题。

   第七条  实践研究基地主要依托省市重点执法、司法部门和县乡党委政府设立。申报设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法治实务研究能力,承接过省级以上法治创新实践课题;

  (二)有较强的法治创新能力,推出过在全省、全国有影响力的法治创新举措;

  (三)法治工作成效突出,近三年没有发生过重大法治案事件。

   第八条  设立程序:

  (一)省委依法治省办根据全省研究基地建设规划和工作安排,发布研究基地申报公告;

  (二)符合研究基地设立条件的单位或机构,按照程序提出基地建设申请;

  (三)省委依法治省办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入选名单;

  (四)根据入选研究基地情况,确定重点研究方向;

  (五)按程序审批后发布研究基地名单,授予“四川省全面依法治省理论(实践)研究基地”标牌。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研究基地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研究基地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与研究基地建设相适应的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在研究场所、基础条件及设施等方面为研究基地建设运行提供必要配套保障,配合省委依法治省办做好研究基地的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依托单位需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为研究基地负责人,确定一名高级职称人员为理论研究基地学术带头人,确定一名部门负责人为实践研究基地管理人,具体负责研究基地建设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研究基地负责人、学术带头人、管理人、研究方向发生变更的,研究基地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及时向省委依法治省办报备;对以下情况,研究基地应按依托单位学术活动审批流程进行报批,并及时向省委依法治省办征求意见后,方可实施:

  (一)以研究基地名义承接和组织全国性及国际性学术交流、论坛等;

  (二)以研究基地名义承担的合作项目;

  (三)聘请港澳台和国外专家担任专兼职研究人员或研究基地顾问;

  (四)根据论坛、讲坛、讲座、研讨会等管理要求,应及时报告的其他有较大影响的活动。

  第十二条  研究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评估采取“自评+复评”的方式进行,研究基地向依法治省办提供自查评估报告,主要包括:研究成果与转化应用、决策建议报送及采纳、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合作交流与品牌影响、依托单位科研环境和条件保障等情况。省委依法治省办在各研究基地自查自评基础上,对研究基地开展复核,重点考核评估理论研究开展、学术交流组织、规章制度建设、人员机构管理、研究条件保障等情况。

  第十三条  研究基地出现以下情况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研究基地建设。

  (一)研究成果存在意识形态问题;

  (二)未按期完成研究工作;

  (三)存在研究活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擅自以研究基地名义对外组织与基地建设无关的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五)未经协商一致,私自公开发布研究成果;

  (六)依托单位履行建设管理职责严重不到位;

  (七)其它严重影响基地建设运行的情况。

  第十四条  省委依法治省办加强研究基地建设指导,推进研究成果的转化运用。

  (一)指导支持争创全国性法治研究基地;

  (二)着力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决策咨询报告;

  (三)着力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制度机制,在全省推广运用;

  (四)积极争创培育全国法治建设创新实践项目;

  (五)择优在《法治四川》刊发,择优向《中国法治》《法治蓝皮书》《法治日报》等推荐刊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依法治省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4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ft.sc.gov.cn/sftzww/tzgg/2025/7/17/026dec127f294912bdf0e22df19e00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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