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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 司法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21 作者: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安排,《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修订)》列入了地方性法规预备项目。按照立法工作要求,市司法局于今年4月启动了《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经过广泛深入调研、多次集中起草,现已完成了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为使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度设计切实符合工作实际,更好地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现公开征求《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的意见建议,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建言献策,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10月8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4号(重庆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邮编:401147;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邮箱:1184037263@qq.com

  附件: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司法局

  2021年9月7日

  附件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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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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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三章??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章??服务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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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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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立法目的、制定依据】为了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司法鉴定的概念和范围】?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鉴定以及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依法经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从事前款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组织和人员。

  第四条【司法鉴定的原则】 司法鉴定遵循科学、独立、客观、及时、公正原则,坚持公益性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技术操作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管理规范,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行政管理主体】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支持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司法鉴定服务和管理工作经费,鼓励、支持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创新和司法鉴定标准实验室建设,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司法鉴定法律服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银保监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优化司法鉴定执业环境。

  ?第六条【统一登记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并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侦查机关因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其监督管理由侦查机关自行负责,但其设立情况应向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第七条【专家咨询制度】本市建立司法鉴定专家咨询制度,组建司法鉴定专家库,对司法鉴定中的重大疑难技术问题和鉴定争议提供咨询意见,为办案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化解纠纷矛盾提供技术支持。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为全市司法机关的鉴定技术顾问,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由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经验丰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

  ??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管理、运行规则等,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行业自律】 市司法鉴定协会是司法鉴定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监督指导会员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研究制定行业规范、开展鉴定质量评查和行业惩戒、组织业务培训和交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市司法鉴定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九条【管用衔接机制】 市、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应当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促进司法鉴定行业有序发展,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社会公信力。

  ????第十条【倡导鼓励】本市支持、推动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鼓励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相关理论研究和技术研发,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等建设高质量、高水平、具有专业特色的司法鉴定机构。

  ????本市鼓励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参与各类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川渝合作】本市推动川渝司法鉴定工作协同发展,逐步健全川渝两地司法鉴定行业在标准规范、准入培训、学术研究、执业监管和数据共享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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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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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的资金;

  (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四)有按照国家规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五)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涉及相关行业特殊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的条件。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准入条件】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

  ?(二)符合下列执业能力条件之一:

  ????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司法鉴定工作要求。

  ?(四)拟执业的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个人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涉及相关行业特殊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人不予准入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

  ?(三)被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登记程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向其住所地的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并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核,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专家评审制度】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家评审制度。对申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其专业人员、执业场所、检测实验室、管理水平等进行评审;对申请司法鉴定人登记的,应当组织对其进行专业技能和执业能力测试;必要时可以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联合评审。

  ??司法行政部门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人必备专业技术条件、能力等进行考核评审的,考核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十七条【延续登记程序】?《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自发证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申请的条件和程序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申请的条件和程序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许可的注销】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三)自愿解散或者擅自停业一年以上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被撤销、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销的;

  (五)丧失本条例规定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登记条件的;

  (六)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终止的;

  (七)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许可的注销】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三)所在司法鉴定机构被注销、撤销、吊销登记的;

  ?(四)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被撤销、注销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

  ?(六)司法鉴定人死亡或者丧失鉴定能力的;

  ?(七)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八)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机构的权利】司法鉴定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二)决定鉴定人回避;

  ??(三)选择、指派司法鉴定人并组织实施司法鉴定;

  ??(四)监督、检查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

  ??(五)按照规定收取鉴定费;

  ??(六)对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有关规定的鉴定人依法进行教育、处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的义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鉴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依法对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限完成鉴定工作;

  (三)为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物质保障;

  (四)负责本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培训和监督管理;

  ???(五)执行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

  (六)接受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七)协助、配合司法鉴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举报、投诉。

  ??(八)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重大敏感鉴定事项报告、质量控制、重大疑难复杂鉴定复核、回避、收费和财务、档案、投诉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指派承办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定材料;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参与委托人组织的勘查和模拟实验;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五)出庭质证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七)获得合法报酬和出庭保障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的义务】?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时限或者约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二)对鉴定意见负责;

  ????(三)依法回避;

  (四)妥善保管鉴定材料;

  (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参加教育培训;

  (九)依法承办司法鉴定援助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助理】?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司法鉴定业务需要聘用司法鉴定人助理,辅助司法鉴定人在相应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司法鉴定机构聘用司法鉴定人助理后,应当将人员信息及时向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司法鉴定人助理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由司法鉴定人实施的司法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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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司法鉴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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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委托】?诉讼中需要对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事项进行鉴定的,办案机关应当委托市司法行政部门编制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的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第二十六条【委托书和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鉴定时,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人、诉讼当事人、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的事项、用途、要求、时限、收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和鉴定材料等情况。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受未经委托人确认的鉴定材料。

  ??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事项的审查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委托鉴定事项不明确、材料不充分或者有缺陷可能影响鉴定的,应当书面要求委托人确认和补充。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因委托人原因,司法鉴定机构未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但有其他材料能够证明委托关系成立的,不影响司法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约定鉴定有关事项的,由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八条【受理时限】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二十九条【不得受理司法鉴定委托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主体不符合规定的;

  (二)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三)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四)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五)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六)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七)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规定的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司法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第三十条【司法鉴定人的指派】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指定本机构以外的司法鉴定人承办司法鉴定业务。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以上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三十一条【司法鉴定人的回避】有下列情形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司法鉴定人及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

  ?(二)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者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三)曾经参加过本案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

  ????(四)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五)曾经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回避决定程序】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司法鉴定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与委托鉴定事项所涉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依法应当回避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另行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助理与委托鉴定事项所涉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另行安排司法鉴定人助理或者停止其辅助工作。

  ??第三十三条【鉴定活动基本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

  (二)遵循与鉴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三)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或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医精神病、尸体解剖等需要现场鉴定或者身体检查的,应当依照司法鉴定相关程序规范进行;

  (四)需要补充有关鉴定材料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五)鉴定需损耗鉴定或者损害原物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六)鉴定项目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通过资质认定或者计量认可的仪器设备,并遵守相关检验技术规范;

  ????(七)对鉴定活动过程作出实时记录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记录的形式和要求按照司法鉴定相关程序规范执行;

  ????(八)因鉴定事项需要,需要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或者召集当事人双方了解鉴定相关情况,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四条【鉴定时限】司法鉴定机构与办案机关约定鉴定时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未约定鉴定时限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完成鉴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鼓励鉴定机构优化工作流程,压缩鉴定时限,提高鉴定效率。
????第三十五条【中止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中止鉴定,并及时书面通知办案机关:

  ???(一)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

  ???(二)需要当事人到场配合鉴定工作,当事人未到场,导致鉴定工作延误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暂时无法开展鉴定工作的;

  ???(四)当事人对鉴定材料不认可或者认为鉴定材料不完整的;

  ????(五)被司法鉴定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六)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书面约定的其他中止鉴定的情形。

  ??前款规定情形消失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恢复鉴定,并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中止鉴定的,中止鉴定期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三十六条【终止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司法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司法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司法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司法鉴定委托;

  (五)诉讼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拒绝支付司法鉴定费用的;

  (六)提取鉴定材料、勘验现场时委托人不配合现场见证的;

  (七)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八)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并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鉴定费用。

  ?第三十七条【补充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委托人准许诉讼当事人申请或者认为需要补充鉴定的;

  ?(四)其他依法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事项对司法鉴定人的资质和专业有相关行业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与委托方提出并安排符合要求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八条【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要求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机构、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鉴定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

  ????(四)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五)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六)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七)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九条【专家咨询】市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市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建立本市司法鉴定专家库。司法鉴定机构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可以向专家库成员进行咨询。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出具的咨询意见,作为司法鉴定人作出最终鉴定意见的参考。专家提供的咨询意见应当交由专家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第四十条【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咨询实施程序】对初次鉴定有争议的重大疑难复杂鉴定事项,或者两次鉴定后仍有争议的鉴定事项,办案机关在决定进行再次鉴定前,可以委托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出具专家咨询意见。

  ??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应当对办案机关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案机关并说明理由。

  ??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完成鉴定咨询工作,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鉴定咨询意见书。

  ????办案机关就鉴定咨询意见书有关问题提出书面咨询或者要求专家出庭接受询问的,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专家予以书面回复或者通知相关专家出庭。

  ??第四十一条【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和补正】司法鉴定完成后,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文书格式要求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司法鉴定人签名。

  ??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不改变司法鉴定意见原意的基础上进行补正。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

  第四十二条【鉴定意见采信】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由办案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鉴定意见是否采信:

  (一)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的;

  (二)超出登记业务范围鉴定的;

  (三)违反鉴定技术规范实施鉴定的;

  (四)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或者其他严重违反鉴定程序的;

  (五)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六)司法鉴定人未手写签名或者未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的;

  ?????因司法鉴定人疏忽过失原因,存在前款第六项情形的,办案机关可以要求原司法鉴定机构重新制作。

  第四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要求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五日前书面通知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出庭作证。

  ??第四十四条【不出庭作证情形】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鉴定人到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到庭书面申请:

  (一)未按照法定时限通知到庭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到庭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到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到庭的;

  (五)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

  ?经人民法院同意,未到庭的司法鉴定人可以提交书面答复或者说明,或者申请使用视频传输等技术作证。

  ????第四十五条【司法鉴定收费】?司法鉴定收费执行统一的政府定价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收费管理规定,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司法鉴定收费目录和收费标准应当根据诉讼活动需要以及社会发展水平进行动态调整,推动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

  ??法律援助受援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缓收、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第四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禁止性义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依法登记的业务范围内执业,不得超出鉴定范围或者技术能力开展鉴定,不得指派本机构以外的司法鉴定人或者不具备鉴定资格的人员承办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登记的执业场所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不得擅自在执业场所以外开展受理、代办、采样、鉴定实施等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以支付回扣或者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诋毁其他同业机构和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

  第四十七条【司法鉴定人禁止性义务规定】司法鉴定人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按照其登记的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得在其他司法鉴定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领取薪酬提供技术咨询或者从事相关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不得收受回扣或者接受当事人的财物、宴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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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服务保障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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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行业服务保障】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制定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纳入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司法鉴定资源均衡发展,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便民的专业技术服务。

  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推动公益性司法鉴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指导性目录,为社会提供普惠、均等、便利的公共法律服务。

  鼓励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社会优质资源依法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形成优势互补、持续发展的司法鉴定格局。

  ??鼓励支持司法鉴定机构加强技术装备、信息化和人才队伍建设,探索推进司法鉴定执业保险制度,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九条【司法鉴定人执业权利保障】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权利和人身安全,为其提供席位、通道、等候区等必要的出庭条件。对司法鉴定人质证事项可能导致不利于其人身安全的,可以采取同步视频作证等措施,并可以采取不暴露其外貌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等费用,依法应当由诉讼当事人承担的,由人民法院代为收取支付司法鉴定人;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承担的,应当及时支付司法鉴定人。

  ??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采用辱骂、殴打、恐吓、损毁财物等方式破坏司法鉴定机构工作秩序、干扰司法鉴定活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第五十条【名册编制】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一编制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真实、准确、及时反映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并向社会公告、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十一条【向社会公示信息查询服务】市、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应当通过全市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公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提供司法鉴定信息查询、业务咨询等法律服务,公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受到的奖惩等情况。

  第五十二条【信息共享机制】市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应当加强司法鉴定信息化建设,实现司法鉴定名册编制、公告、奖惩记录、诚信评价、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能力评估、鉴定事项委托、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意见的审查意见、鉴定意见采信、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等信息共享和数据互联互通。

  ??第五十三条【健全监管机制和制定检查计划】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能力考核评估机制、诚信评价机制、奖惩激励机制、淘汰退出机制,加强对本市司法鉴定行业的监督管理。

  市司法行政部门、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状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日常监督检查】市、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一)遵守司法鉴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鉴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情况;

  ?(二)制定和执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实施司法鉴定程序和执行司法鉴定标准、技术规范的情况;

  ?(四)遵守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五)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和鉴定质量的情况;

   ?(六)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场地、仪器设备等设置和配备情况;

  ?(七)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信用监管】市、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信用信息归集到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采取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

  ??第五十六条【行业自律管理】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

  ?市司法鉴定协会在市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依据章程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沟通有关部门与会员之间的联系,研究、反映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会员开展技术交流与教育培训;

  ??(三)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会员加强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以及执业技能等的自律管理;

  ??(四)依法处理涉及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投诉;

  ??(五)为司法行政部门处理投诉涉及的专业问题提供技术支持;

  ??(六)按照行业规范、处分规则实施奖励和行业处分。

  ??市司法鉴定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处分等规则,不得与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第五十七条【投诉处理】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投诉;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反行业自律规范情形的,可以向市司法鉴定协会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鉴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市司法行政部门接到投诉的,可以交由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处理。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接到投诉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直接处理。

  ??????第五十八条【投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三)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或者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五)司法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

  (六)司法鉴定人造成鉴定材料、样本、资料丢失或者损坏等不负责任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不予受理投诉情形】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已经司法行政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委托人是否采信司法鉴定意见,或者仅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三)投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投诉人鉴定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超过三年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

  (四)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职责或者不属于司法鉴定管理范围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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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未经依法登记的人员和单位违法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人未经依法登记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业务的,由市、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六十一条【给予司法鉴定机构处罚的情形】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将受理的司法鉴定案件转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形成司法鉴定意见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出借、出租或者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五)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或在登记执业场所外擅自设立受理、接案、代办、采样、办案点的;

  (六)授意或者放任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进行鉴定的;

  (七)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组织的司法鉴定人超出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八)未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限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

  (九)因内部管理不当或者对本机构司法鉴定人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或者不按规定承担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

  (十一)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二)有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要求出具文书,以咨询的名义出具报告或者咨询意见书的;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负责人是司法鉴定人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给予司法鉴定人处罚的情形】?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三)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四)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或者向当事人收取鉴定费用的;

  (五)因重大过失出具错误的鉴定意见;

  ????(六)私自接受有关当事人财物、宴请或者娱乐活动的;

  (七)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鉴定工作的;

  (八)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定进行鉴定的;

  (九)未妥善保管鉴定材料造成鉴定材料损毁、灭失的;

  (十)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

  (十一)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十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十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机构和鉴定人加重处罚的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违反价格收费管理规定的处罚】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第六十六条【公职人员依法应受追究的情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援引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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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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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参照适用条款】 监察调查、行政复议、人民调解、仲裁、行政执法以及个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委托涉及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鉴定事项需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参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司法鉴定程序执行。

  第六十九条【委托人的范围】?本条例所称办案机关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机关。

  委托人包括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机关和监察调查、行政复议、人民调解、仲裁、行政执法以及个人、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

  第七十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fj.cq.gov.cn/zwgk_243/gsgg/202109/t20210908_9671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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