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一物业经理职务侵占9万元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缓期执行
来源: 海南政法网 发布时间:2025-09-16 作者:佚名
三亚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经理汉某借助职务之便,实施“双线侵占”,导致自己不仅被判缓刑,还要退赔罚款。近日,三亚市城郊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汉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情经过:物业经理私租托管房、截留停车费物业费被公诉
汉某是三亚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一名物业经理。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他利用其职务便利,将物业公司交给他代为管理的房屋私下出租收取租金,而且在管理停车场的过程中,汉某发现管理存在漏洞,对车主称无法扫码支付停车费,在停车场手动抬杆收取现金不入公账。
到了后期,汉某竟然欺骗主动对上门缴纳物业费的业主,谎称物业系统升级或故障,让业主将物业费转到其个人微信账号,称由其帮业主代缴物业费。鉴于汉某的物业经理身份,业主们未有质疑,纷纷将物业费转至汉某的微信账号。其间,汉某共计收取业主物业费9万余元。
刚开始,该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以为是有一些账款并未入账,便没有在意。但纸包不住火,2024年年初,该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渐渐发现了端倪,公司财务也发现账目完全不对,汉某将代管房屋出租的事情暴露,该物业公司立即向当地警方报警。2024年5月14日,汉某被警方抓获,同日将其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汉某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汉某及其家属退还了某物业公司款项9万余元,取得了某物业公司的谅解。
法院判决: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获从轻处罚
今年4月25日,汉某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其犯职务侵占罪为由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亚城郊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汉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担任三亚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物业经理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通过私下出租公司托管房屋以及截留物业费、停车费等方式,侵占某物业公司收益共计9万余元,数额较大,汉某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惩处。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汉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汉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汉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而且汉某退还了某物业公司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谅解,且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案件的具体情节,可对其宣告缓刑。
三亚城郊法院庭判决汉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说法:截留公司小额费用积少成多触犯刑法
在该案中,汉某职务侵占金额已达“数额较大”标准,为何能从轻处罚,最终判处缓刑?对此,律师指出,犯罪嫌疑人全额退赃、获得被害单位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是从轻处罚的关键因素。司法实践中,不退赔常被视为无悔罪表现,法院不仅可能不予从轻,甚至会从重处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职务侵占罪里“数额较大”,认定标准是6万元以上。公司等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把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就属“数额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中,如果汉某拒不退赃,刑期可能达3年以下实刑。
不少行为人认为截留公司小额费用“无关紧要”,但极可能因积少成多,最终触犯刑法。员工代收公司费用后截留,若达到法定数额,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为公司专项保管资金而擅自挪用,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公司废旧物资变卖所得属于公司财产,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私分的,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
经手钱款不等于个人财产,职务便利是信任而非牟利工具;退赃获谅是重要量刑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是争取缓刑的关键因素。
原文链接:http://www.hnzhengfa.gov.cn/news/yianshuofa/show-646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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