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电池爆炸致人损害,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海南政法网 发布时间:2025-09-16 作者:佚名
因续航低,小王更换了自己多年前购买的电动车的充电器和电瓶。更换后不久,小王将电动车推进屋内充电,不料充电过程中发生爆炸并引发火灾,烧毁房屋内家具、电器、内装修等,同时造成小王受伤。当地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系小王的电瓶充电器为锂电瓶充电过程中引发故障所致。经鉴定,小王从张某经营的商店里购买的充电器和电瓶均为缺陷产品,由甲公司制造。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另外,根据《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的规定,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本案中,因涉案充电器和电瓶均为缺陷产品,甲公司应当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侵权责任。小王既可以找张某也可以找甲公司赔偿损失,张某赔偿后可以找甲公司追偿。
同时,根据民法典“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小王将电动车停放在室内充电的行为本身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而其疏于防范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可以适当减轻甲公司的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hnzhengfa.gov.cn/news/yianshuofa/show-65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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