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一公司租赁31亩土地未开发利用,起诉出租方退还租金
来源: 海南政法网 发布时间:2025-09-16 作者:佚名
165万元土地租金花出去了,项目却因故一直没开展起来,作为承租方想追回之前付的租金,而作为租赁方却认为过错不在自己,对方应及时付清拖欠租金并支付违约金。面对双方各说各有理的情况,近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解除合同,出租方退回租金22万余元。
案件详情:土地租赁产生纠纷,双方闹上法庭
2021年1月,黄某某与三亚上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黄某某将自己租赁的50亩土地中的约31亩再出租给上某公司,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利用。租赁期限为5年6个月。租金为每年每亩1.4万元,一次性支付181万余元,并约定该部分租金合同签字盖章后不退还。合同签订三日内支付100万元,其他部分待土地测量计算后支付,其余租金一年一付。合同签订后,上某公司分4笔向黄某某支付了165万元租金。
租金虽然付出去了,但在上某公司看来,黄某某一直未向其明确出租地的四至范围,未向其交付出租地。公司租地的用途是为种植兰花,需要建设配套设施,而黄某某将50亩土地中未租给上某公司的19亩土地建设了商铺,把50亩土地中能建设农业配套设施用地的指标面积全部用完,以至于上某公司在申请复建花卉大棚时未能通过。另外,合同中约定可其优先租售商铺,但黄某某后续也拒绝租售商铺。因此,上某公司认为黄某某未履行相应义务在先,故未支付后续的租金。
黄某某则称合同约定没有明确指向兰花种植。他曾提供过商铺租赁合同,是上某公司自己没有继续磋商。且他于2021年3月单方对案涉土地进行了测量,已将结果告知上某公司的联络员李某某,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对此,上某公司则称尽管合同上写的是农业综合开发,但高额的租金以及上某公司在邻地种植兰花的事实,都表明双方都明知租地用于种植高价值的兰花,而非种植粮食(远低于租赁价格)。另外,李某某非其员工,也无法联系到李某某。
在矛盾无法调和的情况下,2024年4月,上某公司起诉至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黄某某返还租金165万元。黄某某反诉上某公司,要求上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土地租金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双方均有过错解除合同,退还预付租金
三亚城郊法院经审理认为,虽黄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向上某公司明确了四至范围,但从上某公司提交其向有关单位申请复建花卉大棚的材料能看出,上某公司对于案涉土地的四至是清楚的,因此案涉土地具备进场使用的客观条件。另外,《租赁合同》中关于优先租售商铺的约定,是同等承租条件下的意向性约定,并非黄某某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因此即使黄某某未履行租赁商铺的义务,也不影响《租赁合同》的履行,不必然导致合同订立目的无法实现。鉴于上某公司与黄某某就合同的履行存在较大矛盾,且双方均有解除合同的意愿,故对于上某公司诉求解除《租赁合同》,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截至起诉之日,根据合同约定,上某公司实际应付租金为142万余元。上某公司已支付租金165万元,包括预付部分租金22万余元,现合同解除,双方均有过错,双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上某公司诉求黄某某退回租金165万元,一审法院仅支持退回22万余元。同时,上某公司实际支付租金超过应支付租金,对于黄某某诉求上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法院认为没有事实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黄某某向上某公司退回租金22万余元。
双方均不服三亚城郊法院判决,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某公司看来,一切都因黄某某的过错,项目才未能开展,165万元租金应全额返还。而在黄某某看来,一审法院无视了《租赁合同》中关于“合同签字盖章后所有租金不予退还”的关键条款。
三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前,要详细了解土地性质和用途
针对该案,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亚男表示,虽没有证据证明黄某某已经向上某公司明确了四至范围,但实际上某公司已经清楚土地的四至范围。由此可见,其未实际开发使用土地是由其自身原因所致,因此,不能免除其支付租金的义务。而对于《租赁合同》中关于优先租售商铺的约定,是同等承租条件下的意向性约定,即使黄某某未履行租赁商铺的义务,也不影响《租赁合同》的履行。
针对黄某某所称依据合同约定“该租金合同签字盖章后不予退还”条款,不应退还租金的问题,胡亚男表示,该约定实质上是对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约定,具有违约金的性质。黄某某的主要损失为合同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截至合同解除之日,上某公司已付租金超过应付租金,若按照合同约定不予退还已预付租金,将导致黄某某获得的利益明显超过其实际损失。法院根据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案涉土地未实际开发利用的事实以及公平原则,才判令黄某某退还合同解除后剩余租期的预付租金。
胡亚男提醒,该案的引发是由于案涉租赁合同存在条款瑕疵。为避免类似问题,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前,承租方要审慎审查,仔细核实土地性质是否符合自身使用需求,并确认土地用途是否受限,可通过查询土地权属证书、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咨询等方式,详细了解土地的性质和用途,确保租赁的土地符合相关要求。另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重要事项的沟通、通知、交付等行为,应注意留存书面证据、邮件、短信等。如果面对已签署但存在瑕疵的合同,合同双方可以对合同中的争议条款重新进行谈判,达成新的补充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原文链接:http://www.hnzhengfa.gov.cn/news/yianshuofa/show-653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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