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一男子多次盗窃无人看管二轮电动车电池获刑
来源: 海南政法网 发布时间:2025-09-16 作者:佚名
儋州男子李某某伪装成废品收购人员多次盗窃二轮电动车电池,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被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李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24年以来,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装成废品收购人员驾驶一辆三轮电动车夜间出行,多次在儋州市街道二轮电动车停放较多的地方,寻找无人看管的电动车盗窃车载电池。今年1月,李某某在盗窃电池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李某某家中发现三轮电动车、二轮电动车车载电池218块,以及数把T形工具、螺丝刀、钳子等工具。经鉴定,李某某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5339元。
儋州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法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533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有部分盗窃未遂、累犯、盗窃所得财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等量刑情节。儋州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盗窃公私财物1000元至3000元以上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认定为“多次盗窃”,不受盗窃数额限制,构成盗窃罪。该案中,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法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5339元,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其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伪装身份行窃,终究是掩耳盗铃,在法律面前,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无所遁形。勤劳致富才是正道,遵规守法才能心安。同时,广大群众也要提高防盗意识,应尽量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监控措施严密的区域,不给不法分子盗窃机会,守护好自身的财产安全,若发现有人形迹可疑,应迅速报警。
原文链接:http://www.hnzhengfa.gov.cn/news/fazhihainan/show-65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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