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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法院审理一起民生领域反垄断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来源: 海南政法网 发布时间:2025-09-16 作者:佚名

  

  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民生领域反垄断行政处罚典型案件,共建公平竞争环境。

  据了解,2024年5月7日,省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4年至2018年5月期间海南某燃气公司滥用在某市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限定开发商新建小区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只能与其进行交易、限定管道燃气安装工程施工企业及自建管道燃气安装工程的用户采购材料设备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2017年,海南某燃气公司的营业总收入为1.76亿多元。2014年5月6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海南某燃气公司的安装费收入的利润为536.55万元。据此,省市场监管局对海南某燃气公司作出责令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36.55万元以及处2017年度销售额1.76亿多元百分之一罚款的处罚决定。海南某燃气公司不服,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海南某燃气公司是某市内唯一的管道燃气供气企业,在某市行政区域的城市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海南某燃气公司在受理新建小区燃气报装业务时,未向申请报装的新建小区开发商告知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可以由开发商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也可以由开发商委托燃气公司组织施工两种模式,而是将报装申请与管道燃气工程的施工捆绑在一起,通过与开发商签订《燃气报装协议(民用)》,明确限定开发商申请报装时委托海南某燃气公司组织实施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另外,海南某燃气公司与管道燃气安装工程的施工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明确限定施工企业所采购的材料必须是海南某燃气公司所指定的生产商、供应商;与自建燃气管道的用户签订《管道燃气入网协议》,限定申请用户用于管道燃气安装工程的主要材料必须使用海南某燃气公司指定的品牌。故认定海南某燃气公司实施了限定交易的行为。海南某燃气公司所提交的相关批准文件并未明确写明或者指定由海南某燃气公司组织实施管道燃气安装工程,且海南某燃气公司并无管道燃气安装工程的施工资质,故海南某燃气公司实施限定交易行为不具有合理理由。省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罚幅度合法合理,程序并无不当,故驳回海南某燃气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文链接:http://www.hnzhengfa.gov.cn/news/fazhihainan/show-652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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