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这些新规将施行
来源: 辽宁长安网 发布时间:2025-09-16 作者:佚名
9月起,一批新规将落地,涉及社会保障、个人消费、AI监管等内容。其中,多项新规关乎百姓日常生活,比如,新司法解释明确“不缴社保”约定无效、个人消费可享财政贴息等。
新司法解释:“不缴社保”约定无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针对竞业限制、混同用工、社会保险纠纷等社会关注的热点争议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自9月1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个人消费贷款政策:可享财政贴息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使用贷款经办机构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不含信用卡业务)中实际用于消费,且贷款经办机构可通过贷款发放账户等识别借款人相关消费交易信息的部分,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
贴息范围包括单笔5万元以下消费,以及单笔5万元及以上的家用汽车、养老生育、教育培训、文化旅游、家居家装、电子产品、健康医疗等重点领域消费。对于单笔5万元以上的消费,以5万元消费额度为上限进行贴息。政策到期后,可视实施效果研究延长政策期限、扩大支持范围。
完善学前教育政策:免除公办幼儿园大班保育教育费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大班)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财政部、教育部将统筹考虑学龄人口变化、财力状况等因素,研究适时完善免费学前教育政策。
西藏,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喀什、和田、阿克苏、克孜勒苏柯尔克孜四地州等地区在园儿童继续执行现行政策。
规范人工智能:AI生成内容要“亮明身份”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4部门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标识办法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主要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两种形式,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隐式标识是指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新版传染病防治法:提“解除措施”法定程序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自9月1日起施行。新法首次在总则中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为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政治保障。
新法在原有的甲类、乙类和丙类基础上,增加了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等其他传染病,对传染病范围的界定更加全面和科学。新法通过明确防控措施的合法性边界,以及追求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的动态平衡。在防控措施的合法性边界厘清方面,在赋予政府封控、隔离等应急权力的同时,强化对公民权利的司法救济。明确采取甲类防控措施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管控,规定被隔离人员享有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等权利,首次提及“解除措施”的法定程序,使防控措施的实施更加规范和透明。在权利保障方面,明确在采取防控措施时,遵循比例原则,选择对个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加强动物诊疗管理:重点规范兽医处方行为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9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证书样式和填写按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动物诊疗许可证》(C0401—2024)标准执行,证书编号、防伪二维码等信息以及证书版式文件通过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模块自动生成。鼓励各地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换发新证。重点规范兽医处方行为,严格按照处方权限和《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开具、书写、保存处方;规范用药行为,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新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车速不得超过25km/h
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自9月1日起实施。新国标规定,具有电驱动功能的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不得超过25km/h,超过25km/h时电动机应停止提供动力输出;电动自行车使用的塑料的总质量不应超过整车质量的5.5%。同时,新国标从电池组、控制器、限速器三个方面提出防篡改要求。
新标准额外给予8月31日及之前按照旧标准生产的车辆3个月的销售过渡期,允许销售至11月30日;12月1日之后,所有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均必须符合新标准规定。
住房租赁条例:过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
《住房租赁条例》自9月15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相关规定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的有关重要信息。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82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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