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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停车难”“停车乱” 让群众出行更便捷 ——《石家庄市停车管理条例》亮点解读

来源: 河北长安网 发布时间:2025-09-16 作者:佚名

  河北法治报记者 陈国东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非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石家庄市“停车难”“停车乱”等问题日益凸显。如何进一步优化停车供给结构,规范停车秩序,满足群众合理停车需求,提高城市治理水平,推动城市更加宜居宜业?石家庄市通过地方立法方式出台了《石家庄市停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该《条例》已通过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明确各级政府责任

  停车设施管理机制更完善

  为形成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管理工作机制,《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规定的职责。

  为切实落实属地管理制度,《条例》明确,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停车管理、宣传和服务工作,指导、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做好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条例》不仅理清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边界,还结合实际明确了任务分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依法对公共停车场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路缘石以上非机动车停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协调指导。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用地保障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区域内停车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国防动员、园林、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此外,《条例》倡导文明停车,鼓励开展维护停车秩序等志愿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停车、违法从事停车经营等行为进行举报。

  合理配置停车资源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更科学

  为从规划与建设方面着力破解“停车难”这一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条例》对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作出规定,要求遵循分区分类差异化供给和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合理配置停车资源。

  《条例》对建设项目配建标准、停车设施配建增建、规划落客区、规划换乘停车设施等,均作出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新建、改建、扩建医院、车站以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规划停车落客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在城市公共交通枢纽以及其他可以实现个人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停车设施,方便公众停车和换乘。

  针对老旧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医院、商场、超市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活动,因地制宜、差异化制定并实施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鼓励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建设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等集约化停车设施。

  《条例》还规定了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在不影响规划和利用的前提下,可以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同时明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投资与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政策方面给予支持。

  针对电动汽车日益增多的现状,《条例》明确规定,新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鼓励已建成的停车场通过技术改造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收费标准公开透明

  停车设施经营与管理更规范

  为有效提高停车服务质量,《条例》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的确定以及收费定价、免费停放时间等事宜作出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依法确定经营者或者管理者;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其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确定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运营、维护和管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并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提供经营服务的停车设施应当给予车辆不少于二十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医院等医疗机构配建、内设或者增建的停车设施应当给予车辆不少于六十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

  为进一步提升群众的获得感,《条例》还设置了倡导、鼓励条款。鼓励建设免费停车设施;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停车设施,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鼓励提供经营服务的停车设施应用电子收费系统,实行“先离场后付费”的信用停车收费模式。倡导提供经营服务的停车设施使用不含有广告等内容的电子收费支付码,方便车辆快速支付离场。倡导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专用停车场,在保障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向社会错时开放。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居民住宅小区周边商业、办公等区域的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与住宅小区居民共享停车资源。

  为规范停车设施的经营管理,《条例》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责任作出相应规定。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提供停车服务,应按照规定设置停车公示牌等设施,在出入口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缴费方式和投诉监督电话、合法停车场标识等相关信息;实行政府定价的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

  供需双方各有遵循

  停车规范和法律责任更明确

  为解决社会各方面关注的“停车乱”问题,《条例》就机动车停车、公共停车场停车秩序、非机动车停放、沿街单位规范停车等事宜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明确,在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停车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指挥,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行驶和停放车辆;按照收费标准支付停放服务费用;不得损坏停车设施;不得停放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机动车;不得非法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机动车进入公共停车场,遇有停车泊位已满无法进入时,不得占道等候。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开放内部循环,引导车辆进出,并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出入口停车秩序管理工作。非机动车应当整齐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未设停放区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在沿街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沿街单位可以予以劝阻,引导停放至非机动车停放区;对不听劝阻的,沿街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同时,《条例》在法律责任部分对提供经营服务的停车设施经营者未按要求将相关信息接入、上传全市机动车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等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

  提供经营服务的停车设施经营者未按要求将相关信息接入、上传全市机动车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停车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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