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减肥产品引纠纷,应县人民法院倾心调解获赔偿
来源: 山西长安网 发布时间:2025-09-16 作者:佚名
小案连着民心,民生牵动大局。应县人民法院年均审理的2000余起案件中,“小案”占据相当比例。这些看似普通的小案件,背后承载着群众最直接的利益诉求,关乎一个家庭的幸福、一个人的生计,对当事人而言更是“天大的事”。
“每一起‘小案’都是检验司法公信力的试金石”,应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霍秀锦表示。近年来,应县人民法院始终秉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司法理念,将“如我在诉”共情思维贯穿审判全过程,以“办一件实事暖一片人心”的成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温度与公正力量。
网购的减肥产品,
吃完后心悸失眠,
送去检测才发现,
里面添加有违禁药“西布曲明”。
男子起诉至应县人民法院,
要求卖家十倍赔偿,
法院会如何审理?
来看本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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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4月,孔某欲减肥向大学生王某购买了120元的“**猫”减肥咖啡试用装,服用后出现食欲减退、口渴等症状,王某称属正常反应并诱导其回购。孔某再次购买1820元产品后,出现心律不齐、失眠等严重不适。后孔某在社交平台看到减肥咖啡添加违禁成分“西布曲明”的新闻,遂委托检测。王某得知该产品确定添加“西布曲明”,但后续王某拒绝沟通。孔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退款1940元并主张十倍赔偿19400元。
法院审理
法官认真梳理案情,审理查明案涉减肥咖啡添加“西布曲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且确为无合法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孔某的诉请于法有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向双方当事人详细释明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一方面告知王某售卖不合格产品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即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方面又劝说孔某考虑王某身为大学生的经济情况,在赔偿金额上给予一定的让步。王某向法官解释,其因急于筹措在校生活费,所以在售卖减肥咖啡的时候并没有仔细查看商品介绍,因自己疏忽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影响,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一次性支付孔某5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在此提醒消费者,购买减肥产品需通过正规渠道,注意核查生产厂家资质及成分说明,切勿购买“三无产品”,要为自己的生命健康负责;如出现异常反应,应立即停用并保存证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张赔偿。同时告诫经营者,销售添加违禁成分的食品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来源:应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http://www.sxpeace.gov.cn/article/d242011fcbe145ca972350acd3697a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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