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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黄金为洗钱 转移赃款被判刑

来源: 福建长安网 发布时间:2024-09-23 作者:佚名

  日前,经漳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正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并处罚金2.6万元,没收非法获利1.3万元。

  经查,今年3月15日,陈某强(另案处理)以支付报酬方式向陈某正借用银行卡,明知对方从事的是犯罪活动,手头正紧的陈某正仍答应下来。3月18日,陈某正携带银行卡到漳平市城区与陈某强等人会合。在其银行卡收到16万元诈骗款后,陈某正根据对方安排前往当地银行取出现金1.2万元交给陈某强等人。因银行卡取现金受限,陈某正等人便乘车到新罗区某银行继续取出现金3.3万元。

  为尽快将卡里的钱取出,陈某正跟随陈某强等人到新罗区某金店,以刷卡的方式购买黄金首饰等物品共计3万元。随后,陈某正将购买的黄金首饰交给陈某强等人,事后获取报酬1.3万元。

  7月15日,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正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并通过到银行提取现金和到珠宝店购买黄金首饰的方式予以窝藏、转移,总计16万元,情节严重,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许璐 凌丽蓉)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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