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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转破产“碎坚冰”,破产促执行“解僵局”

来源: 吉林省长安网 发布时间:2024-09-02 作者:佚名

   
8月30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第一宗“执转破”案件依法宣告破产,为辖区内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新路径,也是第一次以“执破融合”的方式,成功让一家“僵尸”企业退出市场。

该“执转破”案件的破产对象是一家餐饮企业,涉及十余个债权人,涉案标的300余万元。十余件民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未发现被执行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其法定代表人表示公司因资不抵债,早已停止运营。

面对被执行公司始终处于停运状态,且已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绿园法院执行局按照上级法院“执转破”工作安排及本院工作部署,执行法官及时转变思路,与民事审判庭法官沟通后,共同决定将该案由执行程序转为破产程序。执行法官首先联系到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公司的财产情况以及执行不能的现状,即使长久地拖延下去也难以实现全部债权,告知其可以选择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权衡利弊后,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经审查,法官作出受理该破产清算案件裁定书,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将相关案件材料移交民事审判庭。

民事法官审查后,通知该餐饮公司申报财产状况等并告知其所应承担的义务,通知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在申报债权期间,破产管理人依职权查找到了一笔未进入诉讼的债权。申报结束后,法院在法定期限内组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结束后,民事法官当庭宣告其破产。

在宣告破产后,破产管理人将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对公司剩余资产进行处置并按比例分配给债务人。若股东和高管存在从公司抽逃、转移资金、逃避债务或为公司担保的情形,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通过“执转破”程序,使积压的执行案件得到终结,破产程序概括清理债务人企业所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制度优势得到充分展现。破产程序中,包括未到期债权在内的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这样就可以覆盖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潜在纠纷,避免发生衍生的隐形纠纷,节约了诉讼成本,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原文链接:http://www.jlpeace.gov.cn/jlscaw/dfdt/202408/10062c160ccd400cbe329cf366d9bab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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