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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亡债未消,欠款谁承担?

来源: 福建长安网 发布时间:2024-08-20 作者:佚名

  信用卡,这一现代金融工具的普及,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当持卡人突然离世,那些未偿还的账单却成了悬而未决的问题。面对这样的情况,人们不禁要问:人亡之后,信用卡的债务究竟该由谁来承担?

  案情:林某生前向永泰某银行申请了授信额度2万元的个人贷记卡,并和妻子朱某共同向该银行借款15万元,约定由儿子林某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林某意外去世后,两个女儿林某乙、林某丙出具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夫妻名下一套共同房产由朱某继承。为追回两笔贷款,银行将一家四口诉至永泰法院。经调解,原告撒回对林某乙、林某丙的起诉,林某尚欠的个人贷记卡透支本金由朱某、林某甲分期还清,夫妻共同借款由朱某分期还清,林某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起案件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自然人死亡,其生前合法的债权债务不会随之消灭。债务人去世后,继承人可以选择是否接受继承,如果继承则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若放弃继承权则一并不继承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必要时可以办理公证。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债务人突然去世,留下大额银行欠款该由谁承担?日前,永泰法院成功调解两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缓解了被继承人的还款压力,实现了多方共赢。

  案情简介:因经营超市缺乏资金,林某于2015年1月向永泰某银行申请授信额度2万元的个人贷记卡,又于2022年8月向该银行申请借款15万元,由其妻子朱某作力共同借款人由其儿子林某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然天有不测风云,林某于2023年11月突然去世,未留下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两个女儿林某乙、林某丙均出具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夫妻名下一套共同房产由妻子朱某继承。林某去世后家庭失去顶梁柱,朱某日常靠打零工维持生活,林某甲无正式工作,一家人还款吃力。

  为追回林某个人尚欠的贷款本息3万余元以及林某与妻子共同借款尚欠本息16万余元,银行向朱某、林某甲以及林某的其他直系亲属多次催讨,均无果。银行遂将朱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一家四口诉至永泰法院,要求朱某偿还尚欠借款本息16万余元,林某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继承人在继承林某遗产的范围内分别对尚欠款项3万余元和16万余元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先向原告释明,被告林某乙、林某丙已公证放弃继承,对林某的债务依法不负清偿责任。朱某、林某甲的唯一住房变现较困难,家庭经济较拮据,但还款态度积极,原告可以考虑分期还款计划。而后劝解两案被告,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要想保住唯一住房,还需更积极协商还款方案。经调解,原告某银行撤回对被告林某乙、林某丙的起诉,林某尚欠的个人贷记卡透支本金由被告朱某、林某甲分期还清,林某与被告朱某的共同借款本金由被告朱某分期还清,被告林某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笔借款的利息均不再主张。至此,两起案件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自然人死亡,其生前合法的债权债务不会随之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去世后,其合法债权会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可依法向债务人请求履行还款义务;债务人去世后,继承人可以选择是否接受继承,如果继承则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而非无限清偿责任,若放弃继承权则不继承债务。当然,继承人自愿偿还的,属于权利自治范畴,法律对此不进行干预。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必要时可以办理公证。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黄美榕 张丽媚)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815/465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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