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瘦未果却伤身?三无减肥药可真“刑”!
来源: 吉林省长安网 发布时间:2024-07-23 作者:佚名
近日,白城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正是抓住了减肥者想轻松快速减肥的心理,通过网络途径大肆销售这些减肥产品。
2020年1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明知其通过非正常渠道购进的减肥产品“美丽享瘦减肥胶囊”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成分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销售上述产品,销售金额共计19122元。经鉴定,“美丽享瘦减肥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西布曲明是一种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抑制食欲的药物,让人不想吃的同时,还加大热量的消耗,产生口渴、心慌、精神亢奋等生理反应。虽有一定减肥功效,但可能引起高血压、心率加快等副作用,严重时可致人死亡。我国早在2010年就宣布停止国内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第三十八条更是明确指出,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任何药物成分。却仍有一些不良商家为了利益,在减肥类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
法院认为,被告人明知自己销售的减肥产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为牟利仍然销售,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同时也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亦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在审理过程中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积极缴纳惩罚性赔偿金等情节,法院在经合议后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同时判令其承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三倍的赔偿金五万余元的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jlpeace.gov.cn/jlscaw/dfdt/202407/c3f33b6f3b024bdc9a9e49fbfc7fecd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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