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许决〔2024〕214号 关于准予石琦等15人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决定书
来源: 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4-07-16 作者:佚名
石琦等15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准予石琦等15人律师执业并颁发律师执业证。
一、直属律师事务所(1人)
1.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石 琦
二、塔城地区(1人)
2.新疆天正律师事务所 郑佳宁
三、克拉玛依市(1人)
3.新疆瀛华(白碱滩)律师事务所 李小凤
四、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2人)
4.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 李克伟
5.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 曹婷婷
五、昌吉回族自治州(5人)
6.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 洪 香
7.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 田 甜
8.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 王 芳
9.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 张韵尧
10.新疆北庭律师事务所 祁继婷
六、哈密市(1人)
11.新疆廉正律师事务所 王宗平
七、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1人)
12.新疆茂榕律师事务所 陈文英
八、阿克苏地区(1人)
13.新疆多浪律师事务所 帕孜来提·艾尼玩尔
九、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2人)
14.新疆辛建保律师事务所 张 涛
15.新疆辛建保律师事务所 铁彦福
以上准予律师执业人员自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6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407/6362ad081bd6417c9ad22d26b59a7d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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