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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发〔2024〕42号 关于同意徐晨诚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来源: 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4-07-16 作者:佚名

  

  

  新疆金投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徐晨诚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徐晨诚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7月8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407/5b346d9f397f4ac286572f104d9164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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