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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母分忧犯了错我们帮他回正途

来源: 辽宁长安网 发布时间:2024-07-09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对涉案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通过帮教感化,让涉案未成年人重燃对生活的希望。目前,该未成年人已成功被某大学录取。

  于欣弘

  办案人:于欣弘

  职务: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官助理

  小陶(化名)是我办理的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案发时系未成年人,是一名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我发现卷宗里的社会调查报告不能完全反映小陶的犯罪原因和动机,于是,我及时对小陶进行了讯问,并补充开展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经了解,小陶来自单亲家庭,母亲身体不好,只能靠打简单的零工维持家用供小陶上学。为了减轻母亲负担,小陶经常在外面做兼职。一次,在打工时认识的朋友介绍下,他知道了一个可以兼职赚快钱的机会,小陶一时被金钱蒙蔽了双眼,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上家使用,短短时间内,银行卡刷了大量流水。

  在我与小陶的接触中,他几次流下了泪水,我深深地感受到了他的懊悔与自责,他问我,如果他坐牢了母亲怎么活?如果他被判刑了,他的未来是不是就毁了?他还想考大学。

  为了对小陶负责,对案件负责,我综合考虑全部案情,对小陶的行为仔细分析、认真研判,认为小陶系初犯、偶犯,为了补贴家用出借银行卡,主观恶性不大,且小陶出借银行卡的时间较短,能够及时止损,小陶到案后充分认罪悔罪,及时退赃。

  经过慎重考虑、听取各方意见后,检察机关对小陶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为他设置了监督考察期限,同时为他提供个性化帮教方案,灵活掌握帮教的频率与方式,最大程度减少对其学习、生活的影响。在考察期限内,小陶遵守各项规定,定期汇报自己的思想状况,遇到问题及时与我沟通,积极参加我为他安排的活动,自觉学习法律知识。鉴于小陶表现良好,考验期届满,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小陶非常珍惜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发奋努力,最终拿到了某大学录取通知书。小陶对我说,感谢检察机关对他的帮助,他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会倍加珍惜这次机会,在大学期间他会好好学习,回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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