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债务,妻子是否共同担责?
来源: 吉林省长安网 发布时间:2024-07-09 作者:佚名
石某与袁某系夫妻关系。2021年3月25日,石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协议,约定石某购买张某位于某村的人参,共计1000丈,金额为45000元,并规定了付款条件和违约责任。由于石某一直未支付款项,于2023年2月15日向张某出具了一份欠据,承诺在特定日期偿还债务。然而,石某未能如期支付,张某因此将石某及其妻子袁某共同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石某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协议合法有效,石某确实存在欠款事实。关于袁某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虽然袁某未在协议及欠据上签字,但石某购买人参属于家庭生产经营活动,且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袁某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在本案中,虽然袁某未在协议上签字,但法院认为石某购买人参属于家庭生产经营活动,且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袁某需承担共同付款责任。这一判决体现了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准确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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