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3 | 历经八年劳动维权未果 一朝法律援助确认成功
来源: 山东省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4-07-02 作者:佚名
【案情介绍】
孔某某于1991年参加被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以下简称“某行市中支行”)组织的培训,1992年2月1日与被告某行市中支行签订了劳动合同,正式上岗,至2003年12月期间,一直在某行市中支行营业室工作,工作岗位为银行柜台营业员,此工作期间,某行市中支行自1998年7月至2003年12月期间给孔某某办理和缴纳了养老保险。2014年1月12日,某行市中支行以机构撤销为由与孔某某解除了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孔某某自行缴纳养老保险。孔某某现已近年满50周岁,因某行市中支行欠缴原告1992年2月至1998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金,致使孔某某不能正常享受退休待遇。自2015年以来,孔某某就多次到原单位以及上级单位反映和协商,历经8年之久仍不能解决。2022年2月10日,孔某某向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1992年2月起至1998年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枣劳人仲案字[2022]第4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孔某某与某行市中支行自1995年1月至1998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但对1992年2年至1994年12月的劳动关系未予确认。无奈下,孔某某找到了枣庄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调查与处理】
2022年5月17日,孔某某带着开庭传票向枣庄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经审查,孔某某情况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但申请援助时间与该案开庭时间仅仅相差1天,留给办案人员的时间非常紧张,枣庄市法律援助中心秉承着“司法为民”的服务理念,对该案立即受理,立即指派,立即承办。经慎重考量,枣庄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指派山东隆远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
2022年5月17日下午,受援人孔某某带着受援材料找到山东隆远律师事务所,办案律师董运彦与其充分沟通、了解案情后,得知孔某某前期准备证据材料非常不充分,仅凭目前掌握的证据,其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请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建议原告在有限的时间内尽可能的准备在被告处工作时留下的证据;2022年5月17日下午4点,原告带着补充的证据再次找到董运彦律师,经过对现有证据的梳理,共整理10组证据,使得证据链得以完整闭合,坐实了自1992年2月至1998年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2022年5月18日上午9点,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经庭前充分的准备,案件最终得以成功结案。
【法律分析】
劳动关系成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之前,劳动关系该如何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1995年1月1日之前,机关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招用人员需要根据当时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合同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1986年7月12日发布)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根据相关判例主要观点,对于1995年1月1日之前产生的劳动争议问题,认为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的民事案件。在本案中,枣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基于上述规定,仅对原告1995年1月1日之后的劳动关系予以确认,但这一认定直接影响着劳动者能否办理退休以及今后如何生活的重大问题。
律师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应当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是否根据劳动者的劳动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方面予以综合考量。本案中,原告孔某某提供了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职工工作名牌、工作使用的印章等证据,孔某某与某行市中支行在1992年2月至2003年12月期间事实上存在连续劳动关系是不争的事实,分歧点主要在法律的适用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孔某某与某行市中支行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符合劳动关系基本特征,故足以认定孔某某与某行市中支行自1992年2月至1998年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支持孔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劳动关系确认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并注重相关证据搜集及固定工作。本案律师在办理案件中,未拘泥于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穿透现象,抓住本质,从签订协议双方的主体资格、权利义务内容、双方是否形成劳动管理、是否以从事业务而获取劳动报酬等方面综合考量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律师建议,对处于劣势地位的劳动者,在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中,形式上应明确双方是否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实质上应注重留存服从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从事的劳动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以及工资支付记录、社保记录、工作证等相关证据,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帮助弱势群体维权的工作成效,赢得了当事人的赞誉,更主要的是通过这一援助个案进一步突显了法律援助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依法维权中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选送单位:枣庄市司法局)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171/202407/00435e09-9fd8-429b-85c6-8345c48137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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