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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调解化纠纷 互谅互让促和谐

来源: 吉林省长安网 发布时间:2024-07-02 作者:佚名

  “谢谢法官了解我的苦衷,并为我调解了这件案子。”被告陈某对法官感激地说。

  

  近日,靖宇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团队法官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在法院的努力之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展现了法律的温情与公正。

陈某于2012年6月25日、2013年6月2日、2013年6月29日、2013年8月30日向原告抚松县某装饰有限公司分四次赊购苯板、板条等装饰材料,并分别在“抚松县某装饰有限公司销售单”欠款人签字处签字。抚松县某装饰有限公司多次主张材料款,陈某均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故抚松县某装饰有限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案件立案后,法官了解事情经过,发现陈某并非恶意拖欠货款,而是面临着资金流转的困境。陈某的账款尚未收回,导致其一时无法支付抚松县某装饰有限公司的货款。同时,陈某与抚松县某装饰有限公司之间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才迟迟没有还款。法官在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和诉求后,为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陈某于2024年至2026年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抚松县某装饰有限公司材料款5000元,并于202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剩余材料款。抚松县某装饰有限公司表示能够理解陈某的处境,自愿放弃了利息,而陈某也表示将尽快还款,对于他人所欠欠款将尽快要回。

案件的成功调解,充分体现了法院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法官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通过耐心细致地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最终圆满结案。










原文链接:http://www.jlpeace.gov.cn/jlscaw/dfdt/202407/d6d3f42c52f349ab8aa4f9c4bc3173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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