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安庆市修订出台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
来源: 安徽省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4-06-25 作者:佚名
6月18日,《安庆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召开,就《办法》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安庆市司法局依据《行政处罚法》《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文件,参照相关地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该《办法》。修订后的《办法》主要包括群众公议案件范围、群众公议员选聘条件、群众公议活动组织形式等内容。
据悉,修订后的《办法》在“目的和依据”方面增加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在“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定义”方面,修改了群众公议活动定义及增加群众公议员定义;在“政府职责”方面,增加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群众公议工作的领导、督促职责的内容;在“适用范围”方面,补充了行政机关应当实行群众公议的情形;在“审查工作”方面,增加了行政机关报送行政处罚案件和司法行政机关通报行政处罚案件的规定;在“群众公议员权利”方面,增加了公议员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在“群众公议流程”方面,将原第八条内容“群众公议团参加群众公议会议,每次人数为五至九人中的单数”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从群众公议员库中抽选三至七人的单数,组成群众公议团”;在“法律责任”方面,增加了追究违反规定的执法人员责任的组织形式。
《办法》的修订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促进执法和谐,优化营商环境。通过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搭建行政执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交流平台。让群众参与行政处罚案件评议,使行政处罚的可接受程度大大提高,执法工作更容易信服于人,增强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二是防治执法腐败,促进执法公正。群众公议作为一项实现执法公正的制度保障,能有效遏制执法腐败。作为普通民众的群众公议员不会受制于外在力量;群众公议员的确定具有随机性、广泛性、临时性,不容易受到人情关系或金钱的干预和腐蚀,因此能保持独立性。基于公正执法的共同目标,执法机关和群众公议员能形成对抗外界干扰执法活动的合力,减轻了外界对行政执法部门的压力。三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执法为民。实行群众公议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行政事务的最直接的一种形式,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最直接的体现。群众积极参与案件评议,增进对执法工作的理解,对行政执法实施有效监督,必将有利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记者陈庆鹏)
稿件来源:2024年6月19日中安在线
原文链接:https://sft.ah.gov.cn/zhzx/mtbd/57403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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