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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发〔2024〕34号 关于同意朱莉丽等3人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来源: 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4-06-18 作者:佚名

  

  各有关单位:

  朱莉丽等3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朱莉丽等3人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1. 朱莉丽            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鞠佳芝            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 苟淑萍        新疆蓝天石油化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5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406/6aa62d1154334e08a62d426fbaaf39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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