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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审理现场!多名被告当庭认罪忏悔!

来源: 江西政法网 发布时间:2024-06-18 作者:佚名

  “从来没到过庭审现场,

  这次真的让我深受教育...”

  面对民警的询问

  赣州会昌某中学学生李某

  参加法院庭审旁听后

  这样回答道

  2024年5月31日

  赣州市会昌县刘某某等8名被告人

  涉嫌诈骗、偷越国境罪一案

  在会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为加大反诈法治宣传工作力度

  教育引导广大青少年学生

  充分认识和远离电信网络诈骗

  会昌县公安局提前部署

  积极与县检察院、法院沟通协调

  邀请了县中专学校的150余名学生

  以及50余名群众旁听庭审

  基本案情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至2022年,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等8人先后从云南偷渡至缅甸,进入缅甸木姐沙场司令部园区、勐波维加斯赌场八号楼、“kk”公司等诈骗窝点,在诈骗公司老板的安排下从事“狗推”工作,对中国境内的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8名被告人在诈骗窝点从事电信诈骗活动时间累计均达30天以上。

  庭审过程

  

  庭审历经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8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对现场旁听的学生也进行了普法宣传,本案将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参加旁听的学生们都说这是一堂让自己十分震撼的法制教育课,大家纷纷表示深有感触并深受教育,今后将认真学法用法、提高警惕,遵纪守法,净化自己的社交圈,坚决杜绝违法犯罪。同时也要积极提醒身边的亲戚朋友加强防范意识,提高防骗识骗能力,避免上当受骗。

  警方提醒

  面对境外务工的高薪诱惑,广大人民群众应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切勿轻信虚假招工信息,避免陷入跨境电信诈骗犯罪集团或团伙的圈套。要严格遵守出入境管理规定,自觉抵制赴境外或在网上参与电信诈骗活动,切勿非法出入国境以身试法,一旦触碰法律“高压线”而深陷囹圄,则悔之晚矣。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1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612/20240612578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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