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使用配偶账号收款能否认定共同债务
来源: 吉林省长安网 发布时间:2024-06-18 作者:佚名
被告金某与原告张某本为朋友关系。因金某家中有事手中缺钱,遂向张某借款2万元。2023年3月15日,被告金某向原告张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兹因家中有事、手头不足,特向张某借款,共借人民币贰万元。借款期限2023年3月15日到2023年4月14日。”同日,原告张某向被告金某妻子王某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转账2万元。借款日期到后,被告金某一直未向原告张某还款,张某将金某夫妻二人诉至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所欠借款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金某向原告张某借款,有借条及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为证,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金某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金某通过王某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收款,说明王某具有授权金某以其名义使用该微信号的意思表示,其对于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同时,金某出具的借条中也明确载明借款原因系因家中有事,借款金额2万元也并未明显超出家庭生活所需,故现有证据可以初步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金某对于其为何会使用王某实名认证的微信号也未作出合理解释,而王某仅辩称其对借款不知晓,却未提供有效的反驳证据,故应当由王某、金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案涉借款用于王某、金某夫妻共同生活具有高度可能性,案涉借款系基于金某、王某的共同意思表示,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王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最终判决,金某、王某共同向张某偿还欠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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